uwb定位技术原理:一般的民事纠纷,超出多长时间就不受理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9:52:48

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出纠纷日期5年后就不再受理

1,学了这么久的法学,诉讼时效从来没听过5年的,呵呵,搞笑到倒.....怎么什么人都有啊?呵呵呵呵....一共有3种时间...大部分2年,4种情形1年,还有1种4年的,最长20年....具体下面分析给你.....

2,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至法定期间届满,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经过相当时间后,人们便会习以为常,并且以此为基础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随意行使权利,就必然会使长期以来已经相当稳定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动,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此外,一定的事实会因时间的流失而被人们渐渐淡忘,证据也会渐渐湮灭,难以收集。如果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往往难以查清事实,因而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为了稳定法律秩序,克服证据收集之困难,同时也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

3,是否可以以约定来抗拒诉讼时效?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其自由意思排除其适用,也不得随意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亦不得预先予以抛弃。因而,当事人之间关于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4,超过诉讼时效不是丧失权利.而是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便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亦即权利人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但是,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其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简单的举个例子:A欠B的钱,结果B在债权到期之后2年内都没有主张过权利,由于过了诉讼时效,如果B到法院告A,那么A可以说债权过了诉讼时效,B败诉...但是,如果A愿意偿还,B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诉讼时效是消灭权利,那么B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归还....但是,如果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B还不记得债权也丧失胜诉权,因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以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开始计算.....如果B居然20年都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诉讼时效当然要终止,而不能等B终于在20年后知道了才开始计算.....

5,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特别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对于受到侵害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者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保护,法律因而作了特别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6,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指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因发生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其无法行使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规定时效期间暂停计算,等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中止事由一般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山洪爆发等。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而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发生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此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等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或为行使权利的行为,或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化,因此应当从此时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致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能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而给权利人以法律上的保护。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都适用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规定,这是法律对权利人的一种特别保护。

综上所述,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中止或者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便暂停计算或者重新计算,从而使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又得以延长。但是,无论中止多久或者中断多少次,都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二十的期限限制。只有当事人一次性地持续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限,并且没有中止、中断事由时,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

民事纠纷多了,债权性质的一般是两年(合同)还有一堆一年的(侵权)。有个最长保护期间20年,就是说事情发生20后不能再受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你把你的具体纠纷说出来

这都有答错的,还六级,怎么混的呀。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是两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年,楼上说对,红山茶茶粘的多,但是我也没楼上说的四年,我也晕了,我除了没听过五年的,更没听过四年的~~~~~~~~`
一般民事为二年,有一年的,也有二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