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越野车报价2017:关于行贿罪的问题.是否应当在刑法中加入性贿赂的罪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21:54:45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假设行为人不是以金钱和贵重物品,而是以美人送与相关人员,达到其非法目的,岂不是没有构成行贿罪?~~(排除妓女的成分)
希望各位发表自己的意见,把贴子顶起来.
受贿者下场大多是渎职或是滥用权利而违法犯罪.
对于其所接受的性贿赂也是促使其犯罪的原因之一(有时候是主要的),但是这个原因只有是他人来提供,那么这是否还需要考虑提供者,性的危害程度和恶劣程度~!因为两者的目的不同,但是危害的客体却是一样.一个是行为犯,另一个是结果犯.

wepon 你也是学这个的吧。确实现在性贿赂不能以贿赂罪处罚的。
到底美女是人,不是财产。虽然受贿罪本身已经是很隐蔽的,但是钱物还是能找到的东西,比较确定。但是权色交易就非常难查了!人家的个人隐私自然不好乱查,而且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达到其非法目的,只能是认定为通奸而已。而且堂堂检察机关不能去查人家混外恋一夜情嘛。还有个难点就是怎么认定接受性贿赂和利用职权牟取利益的因果联系。这个除了口供,难找到证人。特别是牟取的是合法利益时,更是难以认定之间的联系。而且这种情况下极其难取证,除了口供,想找莱文斯基的蓝裙子,确实很难。总不能去偷着录像吧?这个也是非法证据,要排除的。
http://www.lawspirit.org/blog/user1/67/archives/2005/119.shtml这文章是个持肯定观点的,你参考吧。

性贿赂主要是考虑到举证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你永远也不可能证明某人之间的 性 关系 是为了谋取利益而进行的贿赂,所以这条罪名现在还不具备可行性。

没有错,目前单纯性贿赂的确无法定罪量刑
不过可以算做是量刑考虑的情节吧
中国受儒家文化影响较深
估计近期加入相关规定可能不大

我认为贿赂类犯罪的本质在于交易——权和利的交易,出卖权利获取利益。

对于受贿方来说,获取自认为“利”的东西(包括性),作为对价,出卖权力,就可以构成受贿。

对于行贿一方来说略有不同,但也类似。

问题在于受贿和受贿罪是区别的,如果以财物来衡量的话,收受的贿赂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受贿罪,也就是说行为要足够恶劣,否则可以因为受贿而受到别的应当的处罚,但不能认为是犯罪从而处以刑罚。

那么接受性贿赂或给予性贿赂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恶劣,从而足以科以刑罚呢?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我认为就可以将性贿赂或性受贿行为定为犯罪了。

根据目前的法律,单纯性贿赂的确无法定罪量刑!
贿赂罪的本质在于交易是权和利的交易,是一方出卖权利一方获取利益哦!
而法律中受贿和受贿罪是区别的,是以财物来衡量的,即是收受的贿赂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受贿罪,也就是说行为要足够恶劣,否则可以因为受贿而受到别的应当的处罚.
可而此案中性贿赂,是以美人,而非财务,虽然受贿罪本身已经是很隐蔽的,但是钱物还是能找到的东西,比较确定。但是权色交易就非常难查了!人家的个人隐私自然不好乱查,而且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达到其非法目的,只能是认定为通奸而已。而且堂堂检察机关不能去查人家混外恋一夜情嘛。还有个难点就是怎么认定接受性贿赂和利用职权牟取利益的因果联系。特别是牟取的是合法利益时,更是难以认定之间的联系。而且这种情况下极其难取证,除了口供,想找莱文斯基的蓝裙子,确实很难。
所以我认为现实中性贿赂很难取证,也没明文规定!我坚信在以后几年中的发制的健全,一定会把性贿赂写进法律的!!

性贿赂当然应当立法,他侵害了受贿罪的客体,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使国家和社会受到巨大的损失,百姓民怨沸腾,深恶痛绝!难道法律能任由他们逍遥法外吗??
有人说性贿赂它不好量刑呀!我认为不是不好量刑,而是我们受贿罪的量刑制度有很大的问题.依照法理,量刑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该是社会危害越大,判刑越重,而现行的贿赂罪主要量刑依据是钱!!而不是情节!也就是说甲受贿几十万,就算他没给行贿人谋取什么利益也可以判甲死刑,而如果甲只受贿4999元.就算甲为行贿人谋取了上亿元的利益,甲最重判刑也超不过2年.这怎么能公平呢?
所以我认为受贿罪应以情节(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的损失)为主,财物数额为辅,或者最起码也是两者并列的地位!这样性贿赂的量刑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
有人说性贿赂没法取证呀!现实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不能说不好取证就不立法了呀,让坏人逍遥法外了呀!徇情枉法也不好取证,可以说比性贿赂的难度还要高(徇情中包括了因感情,性贿赂等原因)不照样立法了吗?所以说取证难不应该是不立法的理由!我们应多依靠高科技的手段解决取证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