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通知栏显示hd:恭候法学高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17:08:20
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曾在其《法律篇》中提到:“如果只是刑罚,只是对刑罚的恐惧,而不是邪恶本身,才使人们躲避不道德的生活和犯罪的话,那么就没有人可以称之为不公正的人;进一步说,我们当中的那些并非由于美德的影响、而是出于一些功利和收益的考虑而成为善者的人,就只不过是胆小鬼,而并非好人。”
请问大家对这句话是如何理解的呢?重点是分号前的半句。谢谢!
请详细一些的,此处仅涉及法理的探讨。

古语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考虑到西塞罗所处的时代,他应当是初期的“自然法”,即非常重视道德和正义在法律中的作用,而不是刑罚。
(以下内容引自网络)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首先要求人们真诚地信仰并善良地遵守法律,任何社会法治大厦的构造,其外在要素是一系列法治的原则和制度,其内在要素则是人们对法的普遍的信仰,没有人们对法的普遍尊重和信仰,再完善的法治原则和制度都将无法支撑法治大厦。对此,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深刻地指出:“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这里所说的信仰,没有人们对法过于敬畏而产生的距离感,而有出于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和依恋感,并由此激发人们对法的信仰和尊重并为之献身。在西方文化中,柏拉图不朽的《斐多篇》中所描述的苏格拉底为坚守城邦的法律而终被恶法所杀的故事成为西方人们信仰法律传统的源泉。从古希腊文明肇始,经历罗马文明、基督文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历经数千年,这种精神一直绵延不绝,终使西人养成法律信仰的习惯。与西方相对照的是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人们追求的是一种“无讼”的状态,以达到统治者们希望的“和谐”。法始终只是统治者驭民的一种工具而已,“法者,刑也”。法是统治者手中的玩物,统治者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将法玩弄于股掌之中。人们守法仅是出于畏法,而非出于对法的真诚的信仰。习惯了仅因畏法而守法的人们,对于有缺陷的法律和法律的缺陷,绝不会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而按法律本来应有的精神(相当于自然法中的应然的法)去遵守法律,而只会以规避法律和钻法律空子而自矜。

这是他自然法思想的体现吧。就是法律的好坏是要符合自然法,达到应然的状态。标准就是“理性”,反映在人内心就是符合善恶观。
本句是说,如果人民遵守法律只是惧怕严厉刑罚,而不是出自美德的影响,出自内心地对善的标准的维护,那么这些人不能算公正地人。后半句没疑问了吧??
我自己姑妄说之,你姑且听之。算抛砖引玉了。
顺便说一句,西塞罗比耶稣生得早,这里面不关基督教事情。

西塞罗的意思是如果除去了一个基督徒对于地狱的恐惧,你就将除去了他的信仰.

都是他假设的,不是真的。

很正常嘛
只是对法律的被动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