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李建勋:大家看这个案例该怎样定性?都构成什么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6:18:34
有个17岁女孩过生日,凌晨1时女孩在自己抱着很多生日礼物往家走时,有个29岁的喝醉了的男人在后边跟着她,她快走,他也快走,她慢走,他也慢走。她吓坏了,就给她的女朋友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
因为慌慌张张赶路,她把礼物洒在地上,她在拣礼物时,那个男人过来拣起她的礼物,并用手摸她的头,还说:“你喝醉了,别害怕!”。她多次警告他不要靠近自己,那个男人不听。她就边哭边给那个女朋友打电话告诉她,她那个女朋友也听到了这个情况。那个女朋友急忙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过生日的女孩的男朋友。女孩的男朋友乙带了三个同学甲、丙、丁(最大19岁,最小17岁),坐车急忙赶来。当时看见那个男人和女孩在一起,女孩在哭。
四个人问那个男人想干什么?那个男人说了什么,谁也没听懂(外地人)并打其中的一个一拳,四人冲上去将他打倒在地。这时,四人准备离开,突然,四人中的甲拣起一块石头打躺在地上的那个男人的头部。四人中的丁急忙说:“不要打坏了”并抢下石头扔在地上。甲又跑过去拣起石头打了那个男人的头部十几下,丁和丙急忙过去抢过石头扔在地上。丁感觉石头上有血,就说:“我们报案吧?”甲等说:“管他呢”四人离开现场。
目击者报了案,派出所的赶到现场将那个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人被打得很惨,死因系颅脑凹陷性骨折死亡。
公安人员首先抓获甲,乙丙丁经商量准备自首,丙没说话就先去投案自首,乙和丁看见丙进了派出所,也准备去自首,刚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交给那个女孩,公安人员赶到抓住他们。
我是学法的,搞了16年刑事检察。这个案子就这么简单:其余三人,其中一人没有抢石头。另外一个人第一次抢石头,"怕打坏了",第二次两个人抢了石头,不让甲再打。案发后四人赔偿死者丧葬费2万元。对此案意见分歧比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四人构成共同犯罪(故意伤害致死)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丙、定、丁不构成犯罪。我想听听大家的看法。

甲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我认为是故意杀人,谁都知道石头砸头十几下会死人的。使用致命工具打击致命部位、不计后果,致人死亡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由此断定甲是故意杀人的故意。
至于其他人乙、丙、丁,只是冲上去打倒醉酒男,属于治安案件的打架斗殴,应该不构成犯罪。

原来是前辈啊,16年前有法学专业的大学都很少啊,现在在市检吧?...真羡慕那个时代
我还是坚持我的看法,甲乙丙丁打醉汉的时候是一般的斗殴,应该没构成轻伤以上,并且他们也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四人停手后大家要走了,甲自己上去石头砸醉汉头部,是自己的故意,不是共同的故意。特别是有人抢下他的石头,也说明这一点。现在死者的致命伤是头部,就是甲一人做的,身上基本连轻伤都不够,说四人构成共同犯罪(故意伤害致死),确实很牵强。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甲的行为是间接故意,但是我认为一个十几岁的孩子,一般来讲不应该有杀人的故意,就是说他在用石头砸被害人头部的时候认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必然会发生吗?
结合这个年龄的孩子的特点来讲,伤害的故意更多一点,他也应该明白死亡的性质。
所以我觉得定故意伤害致死更恰当一点。
而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其他三人有明显的劝阻行为,肯定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其中,甲为主犯。乙丙丁为从犯。已丙丁均有自首情节。此案的关键在于,乙丙丁本来可以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没有阻止,至少没有彻底阻止,在刑法上称为有效性。所以,应当将乙丙丁列为共犯。但从作用上讲为从犯。

甲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我认为是故意杀人,谁都知道石头砸头十几下会死人的。使用致命工具打击致命部位、不计后果,致人死亡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由此断定甲是故意杀人的故意。
至于其他人乙、丙、丁,只是冲上去打倒醉酒男,属于治安案件的打架斗殴,应该不构成犯罪。

原来是前辈啊,16年前有法学专业的大学都很少啊,现在在市检吧?...真羡慕那个时代
我还是坚持我的看法,甲乙丙丁打醉汉的时候是一般的斗殴,应该没构成轻伤以上,并且他们也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四人停手后大家要走了,甲自己上去石头砸醉汉头部,是自己的故意,不是共同的故意。特别是有人抢下他的石头,也说明这一点。现在死者的致命伤是头部,就是甲一人做的,身上基本连轻伤都不够,说四人构成共同犯罪(故意伤害致死),确实很牵强。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所以我觉得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其他三人有明显的劝阻行为,肯定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强健

四人构成共同犯罪(故意伤害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