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体臣卫校:注射死刑是给犯人注射的是什么药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09:33:23

美国注射死刑过程通常涉及3种药物的注射:首先是硫喷妥钠(sodium thiopental),起到麻醉的作用;接下来是泮库溴铵(Pancuronium Bromide),让肌肉放松;最后是氯化钾(potassium chloride),让心脏停止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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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间单独的隔离室,两张床,环境舒适。29岁的杀人犯李某此刻正躺在床上,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行刑时间到了,法院为其选定的是“注射死刑”。“注射”过程分两次,第一次是麻醉药物,执行法警一边跟他交谈一边推药液,简单的对话不过两三句,他就逐渐失去知觉,然后,又对其注入另外一种可以令其安静死亡的特制药液。几分钟后,旁边电脑仪器上的心电图基本呈直线状,经法医检验确定罪犯“已死亡”,李某脸上毫无痛苦表情。成都市中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已于5月18日、19日成功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予以执行,李某是其中之一。

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空旷的郊外法场,罪犯被固定在床上,法警将针剂推入罪犯体内,几分钟后,罪犯安静地死去,这就是注射法执行死刑。

刑场静悄悄

注射法死刑被列入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有的地方法院开始尝试。

去年,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53岁的女囚实施了注射法死刑。据法院的同志介绍:以往采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兴师动众,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采用注射法则要节省得多,在室内就可以实施,无需拉到郊外;注射法适宜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少、罪犯年岁大,行动不便等情况,但也不是绝对的;究竟哪些罪犯适用枪决,哪些罪犯适用注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最终采取何种方式由执行法院根据情况而定,罪犯无权选择枪决还是注射。

女囚邹某,因与人通奸、姘居20年毒杀亲夫被判死刑。那天上午9时整,行刑指挥长下达了行刑命令,两名法警将验明正身的邹犯扶至行刑床上躺下、固定,执行法警立即上前从其右前臂做静脉刺,并将输液针(带小塑管)固定于手臂。据法医测定,注射全过程为3分50秒,从注射开始到心跳停止为2分50秒,至瞳孔完全散大为5分钟。在注射全过程中,死者无明显痛苦表情,死后无任何异常状况。整个过程有条不紊,十分顺利,所有在场人员都认为药物注射是执行死刑的一种非常文明的办法。

真正行刑者无人知晓

据称,某中院对邹犯注射用的药物是某省高院和医科大学联合配制的,并已在动物身上进行了活体实验,药物的剂量足以致人死亡,而不必考虑补注。药物由法院法医保管并由法医到执行现场实施穿刺和观测。到目前为止,全国法院系统还没有具体统一使用何种致死药物,各地试点时所采用的药物多由法院法医与当地医药部门联合配制。为确保执行时万无一失,事前对抽选的司法警察由法院法医进行专业知识讲解并指导进行注射操作演练。

注射法死刑,用4支液体量及颜色完全相同的针剂,由行刑法警随机取用,其中只有一支是致死性药物,一针为辅助性药物,另两针为生理盐水,如此,行刑时法警并不知晓是谁推入了致死性药物。

注射法死刑未有统一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据已实施了注射死刑的有关法院的人士介绍,对注射药物、药量,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只能请法医专家配药,经动物实验后,采用足够剂量,至于因每个人身体素质不同,是否应对药物有所增减,不同性别用药量是否应不同,目前还在探索。另外从注射开始到罪犯死亡应为多长时间,一针不能致死是否可以补注等等,至今也无定论。

关于注射法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全国还没有统一标准,有的法院是在尝试,有关具体细则,要等时间,看试行情况,才能确定。

各国死刑执行方式五花八门

在美国的乔治亚洲,前不久议会以压倒多数票废除了以电椅处死犯人的方式。该州计划在未来处死死刑犯时采取一种更为人道的方式,即给犯人注射毒药,让他们在数秒内没有痛苦地死去,这是乔治亚州在1924年废除绞刑后,在死刑执行方面的又一大进步。

自从美国高等法院恢复死刑之后,乔治亚州在过去总共处死了23名死刑犯,他们无一例外是坐在电椅上死的。乔治亚州的议员们说,电椅处死人是一种野蛮的作法,给犯人注射毒药更为人道些。

前不久,一名亲手伤害自己两个孩子的28岁的美国女护士克里斯蒂娜·瑞格斯在阿肯色州被执行死刑,死刑是通过注射毒剂方式实施的,这是阿肯色州自1845年以来首次对一名女性杀人犯执行死刑判决。

据位于阿肯色州中部的瓦纳州立监狱的发言人称,克里斯蒂娜·瑞格斯在一个周二的上午9点18分在该监狱的死刑室接受了毒剂注射,10分钟后,狱方宣布了她的死亡,狱方称她死前的最后一顿早餐吃的是沙拉、比萨饼、草莓脆饼和樱桃汽水。

在南部非洲小国斯威士兰,今年3月1日要判处6名罪犯死刑,但由于没有刽子手,死刑无法执行,政府不得不向社会急征刽子手。斯威士兰最后一次对犯人执行死刑是在1983年,在后来的15年中,死刑被废除,当时的刽子手也就全部金盆洗手。1998年该国恢复死刑,并开始在国内寻找刽子手的人选,但当地无人愿意承担这项工作,政府只好公开招募,200多人报了名,政府又认为该国执行死刑的人数不足以雇佣一个全日制的刽子手,决定雇佣一名临时的,从而这一工作的诱惑力大大减少,以致搁置到今天。

美国的德克萨斯州规定,死刑犯有权利让5个人观看他被执行死刑时的情况,死刑犯将被注射有毒物质致死。前不久,当地一名叫托尼的死刑犯因1985年用炸弹炸死3个人而被判死刑。他在网上发布消息说,人们可以付费参观他被执行死刑的情况。但这条消息在还没有买家出现的时候就被删除了,因为“政府不会允许这样做,只有执行官才有权力选择观看死刑的人选,死刑犯只能提供候选人的名单”。目前托尼的案件还在审理中,执行死刑的日期并未确定。

注射法死刑:体现文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先生认为,采用注射法执行死刑实际上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文明的进步,人的意识的进步。何家弘教授说,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对犯罪人而言具有最有效的特殊预防作用,同时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可以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最有效的遏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人们的观念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公正和正义要通过刑罚来实现。这就出现了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从奴隶社会开始,千刀万剐、五马分尸、车裂以及西方等地的烧死、绞死、乱石砸死等等。

多年来,人们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一直争议较大,无论如何,对罪犯可以剥夺其生命权,但不应让其受到痛苦,他(她)再坏也是人。按人道主义的观念来讲,人是应该有完整尸体的。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死刑的执行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电椅、毒气室到枪击再到注射,每一次变化都意味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

氰化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