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全身透视图:现在有没有非法同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01:10:34
法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非法同居”之所以“非法”,是因为这种同居关系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关婚姻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治安人员若发现了非法同居的当事人,并要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则必需证明属于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等行为。若不能证明属于上述行为或其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情形的,则不可以对其实施治安处罚。

同居基本上已经不非法了.因为大学生同居已经是普遍的现象

非法同居关系是否违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我想请问: 非法同居关系是否违法? 当地治安人员对非法同居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答复:你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非法同居”之所以“非法”,是因为这种同居关系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关婚姻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治安人员若发现了非法同居的当事人,并要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则必需证明属于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等行为。若不能证明属于上述行为或其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情形的,则不可以对其实施治安处罚。(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中国青年报》1月10日报道,重庆某大学因去年"怀孕事件"开除两名学生的行为惹上了官司。日前,这两名大学生就母校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报道,本案女原告于去年10月1日被校医诊断怀孕,学校得知后,于10月9日对该女生及其同为该校学生的男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学校在有关文书中对这对男女同学的性行为描述使用了"品行极其恶劣,道德败坏"的字眼,并认定为"不正当性行为"。

从我们曾经和正在接受的道德伦理观念看来,学校的行为似乎无可厚非。因为学生的婚前同居,都与中国教育一直所提倡的"校园道德"背道而驰。但现在的问题是:非婚性行为一定是非法的吗?对这个问题,学校没有作正面回答。在开除学生的时候,它也没有说明为什么学生的婚前性行为是"不正当的",为什么认为那是"错误"。

显然,在校方的观念里,隐含着这么一种逻辑:只要不是正儿八经结婚的男女,同居就是不正当的。

其实,这样的逻辑不仅是校方的观念,它还在现实生活中无所不在。比如说,公安机关在查房的时候,只要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同宿一房,就被说成是"非法同居",严重的甚至被屈打成卖淫。可以说,在中国社会,"非法同居"的概念就等同于"非婚同居"。如果将时间倒转20年,就更能发现这个词的可怕--只要男女不是经过正儿八经的结婚而住到一起,就被扣上"非法同居"和"道德败坏"的帽子,从此再难翻身。

正是这种逻辑,让学校的管理者找到了开除学生的理由:既然非婚性行为是非法的,是不正当的,学校当然要处分。

其实,"非法同居"的概念本来就是一个非常荒诞的提法。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对公民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做。就性行为来说,从来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因此,男女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只要不是出于以金钱为目的的卖淫嫖娼以及聚众淫乱,就都不是非法的。

但在过去,中国社会长期存在一种法律观念:法律没有准许的,做了就是非法。正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说男女之间可以有婚外性行为,因此,婚外性行为就是非法的,于是,"非法同居"的说法便产生了。

也许有人会说,学生同居,至少是不道德的,因此学校有必要管教。我想,什么叫"不道德",这同样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道德是人们长期形成的某类生活准则。就性行为而言,只有乱伦、通奸等行为,才是违背道德的性行为。人类道德,包括中国人的道德,从来也没有认定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校方的这种逻辑,实质就是基于中国社会男女授受不亲的禁欲主义思想,只承认婚姻内性的正当性,除此以外的性行为都是非正当的。这样的认识,直到上世纪80年代早中期仍然盛行。改革开放后,当人们的思想从禁欲主义中解放出来,意识到性是人的基本权利的时候,上述逻辑才开始受到批判。

但令人遗憾的是,人们一方面批判男女授受不亲的思想,一方面却仍然口惠而实不至。中国社会总是以种种名义,限制和歧视公民的性权利。对于非婚姻关系的性接触,哪怕是接吻和拉手,许多人仍然视之为洪水猛兽,前述事件中一位"老同志"认为承认学生的性权利就是"鼓励性自由,导致性泛滥,引起社会堕落"的看法,就是典型的表现。

受这种思想的影响,我国社会长期以来一直以打压而非引导的方式对待学生的性权利。比如说,禁止在校学生恋爱,禁止男女同学间略显亲密的接触,等等。但是,法律依据呢?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法律禁止"非婚内同居",也并不意味着未婚同居者就"道德败坏"。对一个人的操行评价要慎之又慎,否则,很可能会草率地毁掉一些原本很美好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