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贪污多少钱可以枪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7 08:09:58
请问有人知道贪污多少钱可以枪毙 最好有点依据!
希望大家宣传一下这个话题,以后你们都不会看到贪官啦!这是心理预防!

重庆市的彩虹桥事件的公审,一审对原县长判处死刑,量刑的主要罪名就是“贪污”,贪污罪在“十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

后来这位县长改判无期,可是看看现在的判例,没有一个是这个标准的,最少也是几百万,也有几千万没有判处死刑的。

当然这些判刑也会理由多多,但不由得不生疑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

同样的罪行,根据法律却可能得到三种几乎天壤之别的惩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死刑也有缓刑和”斩立决“之分。 对于前者而言,死缓不死,几成定论。)被告人的命运很可能就是系于法官的一念之间。

现行刑法的规定基本沿用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立法模式,只是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定罪量刑的标准提高了。刑法修改时对于贪污罪的法定刑配置问题并没有什么争议,但在实践中确实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以死刑,但究竟什么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属于法官自由量材的内容。从理论上讲,个人贪污十万元判处死刑也是可能的,但是实践中,个人贪污数百万元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的都很普遍。这就不能不让人反思了。

刑事处罚存在地域性差异是一种正常现象,美国各个州也有自己的法律规范,其中差异很大。他们也是根据各自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其他社会因素而定的。所以在中国这个地域辽阔的国度,因地区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例应该说是合理的,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就应该做到法律的相对统一。

法律的明确性只是相对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需要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从全国范围来看,2003年除原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以及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因受贿、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外,其余“著名贪官”几乎都免于一死。与90年代前期相比,死刑的运用在不断的减少。而贪污受贿数额却是屡屡被刷新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