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左旗网站:有谁知道“托雷庇护案”没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2:22:56
是有关外交庇护的,拉美那边的吧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起叛乱,同时宣布通过国内法院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及其他同盟成员进行追诉.自该日起至次年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向托雷颁发他离开秘鲁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同年1月14日,该大使宣布托雷已被确定为政治避难者.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哥、秘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同年8月31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同年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出诉讼请求书,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定》、1928年2月2o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该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在随后进行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秘鲁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并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庇护普通罪犯〉、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则》第63条的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逐一进行了分析.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罪行发生地国境内.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有损领土国的主权,它使犯罪者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项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不能承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得到了确立.而且,在没有相反规则的情况下,必须承认庇护国和领土国享有同等的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尽管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第18条规定缔约国承认“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庇护制度”,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肯定庇护国有权对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单方面作出决定性的确定.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也没有赋予庇护国以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以下简称“单方确定权”).虽然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第2条确认庇护国享有这种权利,但这一条款对当时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秘鲁并不适用.此外,哥伦比亚政府未能证明存在一项承认庇护国的“单方确定权”的、专门适用于拉美国家之间的区域习惯,囡为它未能证明它所主张的这项“权利”已得到这些国家长期、一致的实践的确认.在法院看来,哥伦比亚政府为证明存在这一区域习惯所引证的条约或者与本案问题无关,或者对“单方确定权”未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出了肯定的规定但只获得少数国家的批准,而它所提及的实践中的庇护情况也是变化无常、彼此矛盾,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权益考虑的影响,因此均不能作为存在一项它所主张的区域习惯的证据.即使在少数拉美国家之间存在这么一项规则,对于通过拒绝批准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来表示反对这一规则的秘鲁来说,这种规则也没有拘束力.关于哥伦比亚政府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在庇护国合法地给予和继续庇护且领土国首先要求避难者离开本国的情况下,庇护国才能要求领土国颁发避难者离开该国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本案中,秘鲁并未对托雷提出离境要求,因而没有义务为他颁发通行许可证.法院随后审查了秘鲁的反诉请求,认为秘鲁政府未能证明托雷参与军事叛乱这种行为本身构成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l条第1款所称的“普通罪行”,与此同时,哥伦比亚政府也未能证明其使馆对托雷给予庇护之时存在着该公约第2条第2款所要求的“紧迫危险”(紧急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托雷请求避难之时距叛乱发生之日已有3月之久.此外,该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也并不包括遭受正常的法律追诉的危险.法院指出, 除非在法治被专横行为所取代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用庇护(即使是对政治犯的庇护)来对抗司法.庇护可以保证避难者的安全,但不能认为因此可以反对法律的正背适用和依法设立的法庭的管辖,否则将使外交代表违反其所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的义务,也将违反拉美国家奉行的礼让、睦邻、不干涉等古老传统。据此,法院分别以14票对2票和15票对1票驳回哥伦比亚政府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以15票对1票判决对托雷的庇护行为没有违反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以10票对6票判决这一庇护行为违反了该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起叛乱,同时宣布通过国内法院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及其他同盟成员进行追诉.自该日起至次年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向托雷颁发他离开秘鲁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同年1月14日,该大使宣布托雷已被确定为政治避难者.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哥、秘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同年8月31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同年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出诉讼请求书,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定》、1928年2月2o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该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在随后进行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秘鲁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并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庇护普通罪犯〉、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则》第63条的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逐一进行了分析.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罪行发生地国境内.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有损领土国的主权,它使犯罪者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项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不能承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得到了确立.而且,在没有相反规则的情况下,必须承认庇护国和领土国享有同等的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尽管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第18条规定缔约国承认“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庇护制度”,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肯定庇护国有权对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单方面作出决定性的确定.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也没有赋予庇护国以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以下简称“单方确定权”).虽然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第2条确认庇护国享有这种权利,但这一条款对当时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秘鲁并不适用.此外,哥伦比亚政府未能证明存在一项承认庇护国的“单方确定权”的、专门适用于拉美国家之间的区域习惯,囡为它未能证明它所主张的这项“权利”已得到这些国家长期、一致的实践的确认.在法院看来,哥伦比亚政府为证明存在这一区域习惯所引证的条约或者与本案问题无关,或者对“单方确定权”未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出了肯定的规定但只获得少数国家的批准,而它所提及的实践中的庇护情况也是变化无常、彼此矛盾,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权益考虑的影响,因此均不能作为存在一项它所主张的区域习惯的证据.即使在少数拉美国家之间存在这么一项规则,对于通过拒绝批准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来表示反对这一规则的秘鲁来说,这种规则也没有拘束力.关于哥伦比亚政府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在庇护国合法地给予和继续庇护且领土国首先要求避难者离开本国的情况下,庇护国才能要求领土国颁发避难者离开该国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本案中,秘鲁并未对托雷提出离境要求,因而没有义务为他颁发通行许可证.法院随后审查了秘鲁的反诉请求,认为秘鲁政府未能证明托雷参与军事叛乱这种行为本身构成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l条第1款所称的“普通罪行”,与此同时,哥伦比亚政府也未能证明其使馆对托雷给予庇护之时存在着该公约第2条第2款所要求的“紧迫危险”(紧急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托雷请求避难之时距叛乱发生之日已有3月之久.此外,该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也并不包括遭受正常的法律追诉的危险.法院指出, 除非在法治被专横行为所取代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用庇护(即使是对政治犯的庇护)来对抗司法.庇护可以保证避难者的安全,但不能认为因此可以反对法律的正背适用和依法设立的法庭的管辖,否则将使外交代表违反其所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的义务,也将违反拉美国家奉行的礼让、睦邻、不干涉等古老传统。据此,法院分别以14票对2票和15票对1票驳回哥伦比亚政府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以15票对1票判决对托雷的庇护行为没有违反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以10票对6票判决这一庇护行为违反了该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