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瓶盖的机器:请问其他应收款的坏账损失是否可以到税务局申请损失?迫切ing!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5:16:14
公司的其他应收款记录的是外单位业务员(请注意不是单位间)借款,昨天税务局检查说不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也不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所以不予以确认,请问这笔坏账真的无法核销了么?80多万呢。各位高手请多指教!

首先,更正一楼兄弟的说法.目前企业所得税坏帐准备金提取税前扣除已发生的变化.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具体范围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在坏帐准备计提范围这一点,税法和会计已经一致.
  第二.税法只规定了"纳税人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而你公司的"其他应收款"记录的是外单位业务员的借款.既然是对方单位的业务员,可以表明与购销活动有关,呵呵
  解决办法:1.通过提取坏帐准备慢慢消化,呵呵,不过这样,时间很长
  2.催欠.留下相关催款记录.然后去打官司.实在要不回.能够取得法院判决书,三年后,直接向税务局申报财产损失 .依据是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中的"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当然如果税务局咬着以"不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所以不予以确认"不批的话,呵呵,那就看你们如何来操作此事了,毕竟是涉及26.4万的税款(对税务局来说),而对你们来说是26.4万的资金.哈哈哈
  事在人为的.

这就是会计和税法的差别吧,没办法。
在会计中可以列支的费用税法中规定不可以在税前列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损失,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确定规定只有应收、预付账款可以报损。并且“第四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

这是税法规定的没办法的列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