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代码13440:请教注会、注税等高手关于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4:04:08
在施工行业中,有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包清工几种结算办法,但税法规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即这几种办法都要以包工包料情况下计算所得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这样理解正确吧?在后两种结算办法中,都会产生甲供材料的问题,在由业主供应材料的情况下,材料由业主向施工单位发生了转移,那么,这属于视同销售吗?应征增值税否?希望高手给予解答!希望能拿出相应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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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对税法的理解正确,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既使是甲方提供材料,其价款也应并入工程总造价计征营业税,这在营业税法规定是很明确的。
另外,甲方购入材料用于工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属购入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做进项税转出,如未抵扣进项税,则无需计销项税,直接计入工程物资即可。

我们也遇到过这种问题,在结算的时候没有计入甲供材料部分。
对于甲方来说,将材料用于工程,应该计入工程成本当中,但是对于承包方来说,只有所提供的劳务才是收入的来源,甲方提供的材料并不能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增值,所以不应该计入营业额。
在最终结算的时候,甲方也应该只要你们提供和合同额度相符的发票就可以了,而且税务局在实际面对包清工等合同的纳税问题时也只是针对合同金额征税,不会将甲供材料计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