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方法男生:现行的征地制度改革指的什么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9 02:42:12

一、区分征地目的和坚持政府统一征地是征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征收,并给予补偿”。区别征收和征用主要在于土地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转移了即为征收,不转移即为征用。区分征地目的为公益性用途和经营性用途,一方面能很好的与法律相衔接;另一方面也能与实际相统一。社会、文化事业要发展,经济要建设,哪一样都离不开土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鼓励支持发展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势必对“公共利益”这个征地目的造成冲击。

我们认为公益性用途,如道路、国防、教育、文化、机关等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其供地采用划拨方式,无偿无限期用地,可以采用征收方式将土地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经营性用途,如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商品住宅等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11号令,其供地采用出让方式,有偿有限期使用,应采用征用方式,待出让期限届满,土地所有权归还农民集体,政府再与农民集体洽谈征地补偿,尔后再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另外,在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基础上,如果政府只对公益性用地实行征地补偿,直接向农民征地,而将经营性用地征地放开,由土地使用者直接与农民集体洽谈,势必会对农民造成不公平。因为同样位置相邻的土地,可能分别属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而导致补偿价格相差巨大,农民难服气。因此无论何种用途必须坚持政府统一征地,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市场公平,又有利于土地市场稳定和保护宝贵的耕地资源。

二、改革征地补偿办法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按原用途补偿,以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基础,按不同地类分别乘以不同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同时规定征地补偿费最高不得高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法律还规定征地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的原有生活水平。以耕地年产值2000元/亩计算,则最高补偿费为6万元/亩。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规定一方面有其理念上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规定较低补偿标准与维持较高生活水平之间的自相矛盾。

我们知道,土地既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资产。于农民它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重要的生活保障。现行标准虽然对被征地人员作了适当补偿规定,但就补偿费总量(最高6万元/亩)相对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400元(2003年)来说,其实只是对农用地或者说生产资料属性的补偿,其社会保障属性没有顾及或者说补偿很少。我们认为,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农民富裕而不是让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低保无处的“三无”农民,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差距。所以,要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给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民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作为对生产资料的补偿,要使农民能够解决好目前的生活;作为对其社会保障功能的补偿,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给被征地农民以“国民”待遇。不能压低征地价格,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在当前普遍实行了区片综合价的基础上,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设想,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仍维持现状不变,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由政府承担。以我县县城为例,征地补偿平均5万元/亩,房地产用途“招拍挂”地价100万元/亩,人均耕地0.7亩,平均养老保险费2万元/亩,则政府征用一亩耕地承担的养老费占地价3%。

三、改革征地程序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征地程序是先批后征,征供分离。征地报批前由国土部门到村集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在办公室里拟订一书四方案,然后报省政府审批,征地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实施征地方案公告,进行清点登记,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即予实施。这种征前不告知,批后公告实施,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的规定,没有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意愿,没有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知情权的剥夺。

笔者认为,实现征地的公开化,民主化,首先应该规定征地前应公告并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商谈征地补偿事宜。因而征地程序应改为:申请—审核—受理—预公告—协商补偿安置—报批—公告—实施—供地。具体包括:

1、增加“申请、审核、受理”程序。区分不同用途,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双控指标,核实征地面积,然后委托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

2、增设征地补偿安置协商程序。具体包括核准权属、清点登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商谈补偿标准和农民安置途径,召开各级各类会议,充分听取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召开征地补偿听证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等。

3、改变现行征地公告做法。(1)增加预公告程序,即政府确定建设项目、征地面积和范围后,即发布征地预公告,告知被征地集体和农民,明确征地范围,种植期限,同时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登记,协商补偿安置问题。(2)将现行的征地批后两公告合并为一公告,在农转用征地方案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即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并供地。

4、建立征地争议的司法起诉裁决制度。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争议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一方面,由于批准征地及裁决征地争议系同一级政府(机构),难免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政府陷入征地纠纷,争议裁决的旷日持久战中。笔者设想建立征地争议的司法裁决机制。对集体组织或农民提出的征地不合法、补偿不合理、安置不落实等问题,由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征地争议纠纷裁决的参与。对政府征地违法行为,农民也可以向司法裁决机构寻求救济,申请国家赔偿,以切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制度改革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社会体制、国家制度的改革,必须以宪法、民法、土地法的改革为基础。同时征地制度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它随着经济发展,产权制度的完善而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