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杀毒软件十大排名:看看这个案例,法院为什么说不是主管范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23:08:26
宁夏首起艾滋病感染维权案件,近日被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宁夏这2名艾滋病感染者的代理律师史继明表示,国家应该依法保障被动感染艾滋病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他将于近日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王燕(化名)是宁夏的一位普通生意人,2000年5月10日14时许,王燕在呼和浩特市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内蒙古清河县医院进行救治,2天后,王燕出院返回家中疗养。不久,王燕就因丙肝又住进了原籍所在地的医院进行治疗。

在王燕发生交通事故2年后,内蒙古清水河县医院被查实存在非法采供血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实,清水河县医院被采血者中有艾滋病患者,当地有关部门立即对该院用血档案进行排查,并和宁夏疾病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半个月后,王燕被找到。2003年12月26日,宁夏疾病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王燕夫妇的HIV抗体检测确认为阳性。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史继明了解到王燕夫妇的遭遇后,决定为王燕夫妇提供法律援助。史律师先是向王燕夫妻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内蒙古清水河县医院、清水河县卫生局,赔偿原告王燕夫妻各项损失共计240万元。2004年7月,经过史继明律师多方奔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决定予以立案。

当案件迟迟没有进展的时候,2005年1月28日,因玩忽职守致使11名患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2名感染艾滋病毒患者的配偶二次性传播感染艾滋病毒,内蒙古清水河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被清水河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据了解,这是我国首个因非法采供血而获罪的案例。

罪魁祸首的相关行政官员已获罪,作为受害人的王燕的案件却一直没有音讯,直到今年7月25日,王燕的代理律师史继明才收到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特快专递,该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原告王燕诉被告内蒙古清水河县医院、清水河县卫生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不予受理。(来源: 新华网宁夏频道 王小梅)
网上看到的案例.三楼说的管辖范围和主管范围好像不一样,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应当是因案件内容不受理案件.我想知道,医疗事故纠纷怎么会不是法院的主管范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对侵权行为,管辖法院一般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根据本案的案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都在内蒙古清水河县医院,所以应该由内蒙古清水河县的人民法院受理。

至于说这个“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不予受理”,医疗损害赔偿肯定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我估计是记者不懂法,把不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给听错了,乱报道.

呵呵,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不过,这种案子确实比较头疼,我不相信律师是在没有做充分评估的情况下就冒然起诉的,起码法院受理范围的问题不应该没有清楚的判断。

这个案子没有那么简单,法院既然说不属于它的主管范围,就要说出理由,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既然法院已经立案,为什么又说不在管辖范围之内?按照法律程序,如果申诉的话,应该先到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如果高院还是这个结果,可以考虑到最高院申诉.这样唐突地直接到最高院申诉,效果未必好,因为我们的 国家很大,事情很多,案子就不用说了,最高院不可能就这样很顺利地为你解决这个问题.以上仅为我个人观点,祝你早日得到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