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当代中国的效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23:06:41

一、剩余价值是个什么东西?
我学习,思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很久,一个问题始终在我脑海中没有得到解答,那是一个马克思在解释“剩余价值”的时候的一个内在矛盾:为什么商品的所有价值都仅仅是,而且只能是工人创造的?既然全部是工人创造的,那么为什么工人不远离资本本身,独立地生产和制造呢,按照“剩余价值”的理论,无论如何他所得到的报酬,也会比工资高。因为他自己占有全部“剩余价值”。但是,这种情况基本上不存在,因为任何工人脱离了由资本所支撑的大规模生产,他自己的劳动力连他工资的零头的产品也生产不出来,这点马克思也承认:
“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举重、转绞车、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末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末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因此,12个人在一个144小时的共同工作日中提供的总产品,比12个单干的劳动者每人劳动12小时或者一个劳动者连续劳动12天所提供的产品要多得多。”(《资本论》,第362至363页)
于是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我不能接受的逻辑,既然这种所谓的生产力是由资本和劳动力结合实现的,那么单纯地把生产力归因于劳动力毫无道理。这就好像宣称:“人类的繁衍是男(女)人的功劳。尽管如果男(女)人不和女(男)人结合就不能实现人类繁衍,但归根结底还是,而且只是男(女)人的功劳。”一样令人难以接受。
当然这也有解释的方法,我们在考察商品交换的时候,都认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一般等价物,是一个媒介,实质上货币代表的是劳动,商品交换是劳动和劳动交换的过程。资本最初是货币,然后从货币转换成机器,厂房等。换言之,资本最初也是劳动,不过是变形的劳动。事实上,在生产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看成是资本家的劳动(我们暂时先不研究这资本是偷来的抢来的还是做了人家女婿继承来的),变形成为机械和厂房和工人共同劳动生产商品的结果。那么这么一来,产品的价值本来就应该由资本所有者和工人分割,尽管分割的是否公平还有待进一步查证,但是宣称资本所有者拥有的一切利润都是从工人抢占过来的“剩余价值”则绝对没有道理。
问题到这里结束了么?我不那么认为。我们干嘛要绕这么大一个圈子,从而不得不陷入“补丁理论”的泥沼呢?我请大家回忆一下“柏拉图的鸡”的故事,柏拉图把人定义为“没有羽毛,直立行走的两足动物。”于是就有人把鸡拔光了羽毛然后对他说:“这就是你所说的人”。这当然是一个笑话,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问题,事情就不那么好笑了。请大家注意这个句型:人是一种()的鸡。然后把所有人和鸡的差别都填进去,包括翅膀,卵生……,这句话的逻辑就成立了。当然有人说:这个结论尽管符合逻辑,但是什么用处也没有。对!我们遭遇的问题就是这样,理论解释来解释去,当然能够自恰,但是变得越来越没有用处。想详细了解这点的请看张五常的经济解释之三:世上没有不可代替的理论。
既然资本和100工人的结合能创造出200个单纯工人的生产力,而且100个工人在不合资本结合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也创造不出来200个工人的生产能力。我们干嘛不老老实实承认资本能够产生100个工人的生产力就好了呢?还要兜那么大的圈子?
这个结论,肯定会有很多人感情上难以接受。那么我给大家另外一个例子让大家思考:
一个人养了一只鸡下了蛋卖了钱,这个例子可以解释为人的“养”是劳动,鸡蛋卖的钱是对人的劳动的报酬。
一个工匠,雇主提供一切材料还给他解决一切生活问题。所有的价值就变成了工匠创造的,还受了剥削?这是什么道理?
要解释上面这个逻辑矛盾,只能承认一个结论:鸡也能生产价值!只不过由于所有权归属,鸡所生产的价值被人无偿占有了。而雇主提供的材料和环境也是能产生价值的,所以利润归两者所分配。雇主由于和雇工是平等主体。出钱购买了雇工的劳动力,和他本身占有生产资料的生产力结合起来形成的价值,当然归雇主所有。如果情况倒过来,工匠向材料提供者购买材料,那他也当然地具有产品的所有权。大家一定可以看到马经理论的一个荒诞结论,如果工匠向材料提供者购买材料,这叫做交易。如果工匠还是给钱换回材料,只不过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合同,就变成了雇佣和剥削?
进一步思考一下,农民种庄稼其实也有日光,土壤等“自然生产力”,不过他们没有独立人格和所有权,所以被农民所占有。
我们回想一下,既然“科学技术”这么一种抽象的东西可以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为什么资本就没有资格成为一种生产力了?而且从资本主义诞生到今天,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在这一段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比过去人类创造的所有的总和还要大。可是资本却被剥夺了“生产力”的资格,你说是不是不公平?
所以,归根结底,剩余价值是存在的(或者可以用另一个词来代替),但是这个价值并不是100%工人创造然后由资本家占有的,在根本上,其实是资本和劳动力结合起来,通过分工协作和技术革新,实现比单纯的独立生产,又或者相对落后的“分工协作和技术革新”多创造出来的价值,并且最终由资本和劳动力瓜分。
那么,既然马经的关于剩余价值的论断既然是有问题的,它是怎么得出来的呢?我们要回到价值论的源头去探寻了。

二、商品的价值到底是什么?
马经把商品的价值分割成两个,使用价值和价值。他认为,商品的交易价格是由价值,也就是“商品中凝聚的无差别劳动”决定。但是我们知道一个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如果有5毛钱一个的鸡蛋,我们决不会买科学家经过n年研究开发出来合成的价值10000元的一模一样的鸡蛋。不管他里面凝聚的价值恐怕有100万元。为了解释这个问题,马克思引入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商品的价值由社会普遍的工艺的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
我们为什么不把累赘的劳动价值论抛弃掉,用一个更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
人都是理性利己的,任何一桩交易是“等价交换”本身就不符合最基础社会常识。因为如果真的是“等价”的交换,那么消费者干嘛费心去买这个东西呢?事实上我们必须看到,每一桩交易对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个“受益”的过程。比如说,我为了吃到鸡蛋,愿意支付7毛钱,而成交价格是5毛钱,消费者其中受了2毛钱的“利”。同样地,对于卖者来说,他核算了成本,认为4毛钱卖出去就是有利可图的,于是他也受到了1毛钱的利。
从4毛到7毛钱这个区间内,在任何价位成交,都是有可能的,而无论在哪个价位成交,买卖者双方的总受益总是3毛钱。这个3毛钱叫做交易产生的社会福利(Social Benefit,记忆不一定准确),不需要特别的证明,我们就知道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那么这个“公平买价”和“公平卖价”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我首先给出一种解释:
1、所谓的公平买价,取决于买者愿意为这个商品支付的最高价格。这是一种主观因素,但最高不超过他能得到替代商品的价格加上额外交易成本。比方说,一个买者非常讨厌吃鱼,那么他愿意支付的就是0,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交易。如果多一点比如10元呢?只要不到达公平卖价,交易就不可能产生。再来看看他买苹果的情形:他愿意为吃苹果付20元,但是如果他能够在不额外支付成本的情况下得到价值15元的苹果,显然他也不会傻到同意以17元成交。如果他要走到另一个摊位买价值15元的苹果,情况就要另计,比如他认为走一走要价值4元,那么价格是15+4=19>17,那么17元交易就可以接受了。如果是1元,那他也会买另一个。
2、公平卖价是卖价愿意成交的最低价格,也最低不超过他能得到的其他买者的报价。由于上面已经解释得很清楚。我不多做例子了。
最终以什么价格成交则取决于议价能力,则又包含谈判技术,双方的迫切程度等复杂的状况。
我为什么说这是一种解释呢?因为还有一种解释也可以成立。即:
1、公平买价即买者能得到替代商品的最低价格加上额外交易成本。
2、公平卖价即卖者能得到替代“消费者”的最高报价加额外交易成本。
具体定价也取决于议价能力。
这两个理论其实都可以成立,我之所以都提出来,就是为了要避免上面出现过的错误——把多个因素的作用简单归结到一个因素上去。
比如:苹果歉收,价格上涨,我们既可以理解为卖者提高了公平卖价的界限,也可以认为是卖者议价能力增强了,倒过来说,也包含有消费者认为“歉收了价格涨一点是应该的”,提高公平买价的心理动机,又或者消费者杀价的底气不足,议价能力降低。这本身就是模糊不定的,就好像量子力学揭示的微观世界的“模糊性”一样,硬要分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是不符合实际,更容易导致脱离实际的结论的。
当然从我个人的观点而言,我比较喜欢后一种对“公平买卖价格”的阐释。

3、重新构建经济学理论体系
我们如果能够读通上面的两个结论,毫无疑问地,新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基础也就被简单构建出来了。首先我们解释商业资本存在的意义以及商业资本利润的来源。
这个社会本来就是千差万别,情况随时变化的,这是马克思自己在哲学体系中所阐述的。所谓的“公平价格”本身就存在着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涨落,如果不承认这一点而硬要建立某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类似的平均值概念,抹煞实际上的不平衡性也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不但无助于解释经济现象,反而容易和事实越走越远。比如一个地方缺水(甲),水的“公平买价”是10元,另一个地方乙水资源丰富,水的“公平卖价”就是1元。那么作为商人从乙贩卖到甲,就是创造了9元的社会福利。他的利润也就是创造的社会福利的其中的一部分。由于竞争,议价等因素,其实是甲,乙,商人都获利了。如果非要说公平水价是5.5元有什么意义呢?乙地的缺水不会改善,商人没有利润,甲地没有获得收入,这样的情形难道是我们愿意见到的么?
那么我们再分析一下产业资本的意义和利润来源。普通消费者可能很喜欢看电视,但问题在于,他自己如果要制造电视机的话,可能一辈子也制造不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视为价格无穷或者具体一些比如100万吧)。而如果价格高于5000元,他宁可不看,所以这里的公平买价是5000元。对于电视机制造厂商来说,他通过资本和劳动力的结合,把生产的成本从分散生产的100万,变成了3000元。事实上,就是创造了2000元的社会福利。然后从中获得了利润。那么,产业资本竞争过程,实际上就是降低自己成本或者提高自己产品价值,针对消费者来相对抬高竞争产品的“公平卖价”的过程,最终把公平卖价挤到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买价”以上的过程。我曾经研究过格兰仕微波炉成功的案例,就是这个模式的典型,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
雇用关系的实质,其实是劳动力和资本结合起来,创造出超过彼此单纯工作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福利,然后通过超额工资和利润的形式进行分配的。那么超额工资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把劳动力作为一个商品来看,其实也完全符合我们上面的商品定律。劳动力在其他环境下所能得到的工资的最高额度,比如1000元/月就是公平价格。那么在企业中,可以获得1500元的工资,其中的500元就是超额工资。没有人是傻瓜,为什么绝大多数工人的工资早就可以做小生意什么的挣钱却不去呢?摆脱“剥削”难道不好么?实际上,他们用自己行动证明了他们在雇用关系中是“相对受益”(相比较不受雇用)的。
这样分析下来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价值和所谓劳动时间没有绝对和必然的关系,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消费者决定的。他也根据这个“使用价值”来确定交易价格的大体范围,但是就如同我们上面所分析的那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是商品稀缺程度,又或者是成本的一种不精确的反映,影响到商品的“公平买价”和“公平卖价”或者议价能力。对商品价格也有一定影响。但是总的说来,这个概念所阐释的内容既不准确,也不必要。是绕了一个大圈子的绕口令。而且为了给这个概念足够的依托,马克思还进一步建立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等等一系列没有必要的理论,使整个问题显得扑朔迷离起来,而且一点一点偏离了社会现实。
也许有人会问,这么说来不是没有剥削了么?这个问题要区分地进行说明,如果说所有价值都是工人创造的,资本家的每一份利润都是占有的”剩余价值”。这种“剥削”,其实是不存在的。
但是雇佣关系中不平等是存在的。我们必须进一步分析这种不存在的来源,才能剖析出它的实质。每一个产业工人都不再是奴隶,如果他们有选择,他们为什么不选择其他的出卖劳动力的方式呢?事实上,他们既没有拒绝工作,这说明他们的考量已经进行了比较,发觉还是不如受雇佣更好一点。所以我们要分析雇佣关系中的不平等,要置疑的是,为什么社会提供的“劳动力工资”是如此的低?为什么最低工资制度没有被很好的实行?(不过一般说起来,最低工资也是低于劳动力工资低)为什么社会没有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来提高劳动力的议价能力。这才是探讨雇佣关系不平等的根本意义,而不是把不属于雇佣关系本身带来的问题强加到雇佣关系上去,然后一片口诛笔伐的“剥削”“黑心”一通骂。甚至开始质疑产业资本甚至商业资本存在的意义而无视于他们创造社会福利的现实。
如果很多朋友还不能理解,我建议可以看看柳宗元的《捕蛇者说》,可以思考一下,为什么明明是毒蛇咬死了捕蛇者的家人,捕蛇者却“安敢毒焉?”
我们过去已经走过了一段弯路。以史为鉴,我们应该能够得到深刻的启示和教训。
本人才疏学浅:思考论证难免有疏漏错误,还请各位多多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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