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92油价多少钱一升:以离婚且没有财产者,如败诉需要赔偿,可否将其原配偶的财产拿来执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1 05:12:16
一对夫妻在一起赔偿诉讼前离婚,并约定财产归不参加诉讼的一方所有.后其败诉需要赔偿对方,可否认为其原配偶所分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如果这对夫妻没有存款,房产等财产,而其债务是一方的债务(如交通肇事),而债务人本人失业,但其原配偶有较高的工资之类的收入,是否可以对其原配偶进行强制执行?如原配偶离婚后的收入变成存款,国债的话,法院是否会分辨为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还是离婚后的收入再决定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您好,您的提问有借离婚以达到逃避借务之嫌。
您的疑问应该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其基本的划分原则是该债务是否基于共同的生活需要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所作的特别约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为个人债务,不知道该约定的为共同债务,但根据约定无责任一方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可向对方追偿。
为此,如果是因为债务的承担而提出离婚的话,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对于第三人毫无约束力可言。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任何一方均有完全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在强制执行时当然无须区分其财产是婚内财产还是离婚后所得。
最后,您所提到的因交通肇事而发生的赔偿,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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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恶意的,属于民法通则58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首先,这个赔偿诉讼是在离婚前发生的,按照法律,夫妻一方侵权的,由个人财产赔偿,但是个人财产不足是时,应该以婚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其家庭财产是责任财产。
其次,在赔偿诉讼发生后离婚,并且约定所有将财产都归不参加诉讼的一方所有。明显是在转移财产,这个分割财产的行为应归无效(离婚有效)。
如果是夫妻共同侵权的,当然是以其家庭财产赔偿。如果仅是一方侵权,应该首先以其个人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可以执行其夫妻公共财产,但是仅限于其个人份额

回答补充:按照你说的,那个约定本来就没有意义了,两人什么财产都没有,还分割什么啊?人家这种离婚了就不属于我原先答的那种情况了,原配偶的财产不能执行。但是,如果这些存款、国债是离婚前就办理\购买了的,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强制执行。

这种借假离婚逃债的行为,不能导致离婚无效,但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的,不承担债务而取得全部财产的另一配偶是逃不掉的。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只要离婚逃债的那对夫妻不能证明是个人债务就被推定为共同债务,就得两个人以连带责任的方式偿还。

不同意lawyersu的观点,根据提问者的意思,这是典型的恶意逃债行为。因此可主张约定无效,针对共同财产要求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正常情况下,下离婚了,后发生事故要求赔偿,是不可以强制执行原配偶的财产的。

不可以。夫妻离婚可以处理双方财产,一旦确定后,财产即转化为一方财产。

除非,离婚时双方处理了第三方的财产,第三方可以提出抗辩。但离婚后的赔偿案件不属于此类情况。

可以,因为这种情况已经是在恶意转移财产,况且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也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债主),但前提是该债务本来就是应该由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而非个人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