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医院待遇:又有新问题了,书上的答案咋看不明白,求助acc012512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04:54:34
甲企业发出A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B商品直接用于销售.A材料计划成本300000,材料成本差异-2%,甲企业发生往返运费4200元,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20000元.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企业,B商品适用增值税17%,消费税率10%,所有款以银行存款结算完毕
1\编制发出A材料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质294000
贷原材料300000贷材料成本差异-6000
2根据乙企业收的加工费计算乙企业代缴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并编分录
借银行58288.89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增值税3400
应交消费税34888.89
增值税是用20000*17%得来的,消费税呢?
3编甲企业支付运费加工费及税金的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质59088.89
应交税金-增3400
贷银存62488.89
59088.89是20000++4200+34888.89(为什么分录中不把消费税单独像增值税一样列出来,用应交税金-消费税)
它这样是不是把消费税算入成本了,不能抵扣,我就一直没弄明白什么时候税金可以抵扣什么时候不能?
偶还没看到消费税那章,光看资产
(294000+20000)/(1-10%)*10%=34888.89请说详细点,为什么要这样算呢?1-10%又是指什么,公式里面的数字代表什么?是不是有什么公式呢,要这样算?

你好。

1.关于委托加工货物消费税计算的问题。

根据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应交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交,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交消费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原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消费税税率)

所以,题中的应交消费税额 = (294 000 + 20 000) / (1 - 10%) * 10% = 34 888.89元

2.关于委托加工物资交纳的消费税的入帐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如果用于连续生产的,委托加工环节交纳的消费税准予在计算完工货物消费税时扣除;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分别为:

1)用于连续生产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等
这里,消费税额准予在连续生产完工成品应交消费税中扣除,因此,该交纳的税金借记应交消费税科目,留待以后扣除。

2)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等
由于销售货物时不再计征消费税,因此,这里的消费税额也不准扣除,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直接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在生产环节一次交纳(黄金等除外),所以一般不需抵扣。只有在委托加工的时候会出现抵扣的状况,具体操作同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