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庞大汽贸半挂:求助 法律 急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18:44:32
农村的耕地被开发商和国家征用了,集体补偿款已到齐,村集体怎么和被征地农户分配的比例是多少?我是村委会主任!村集体和个人有什么比例阿?有没有详细的分配比例阿?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是黑龙江省东宁县人! 有人愿意帮助住我吗? 我会重谢!
上级部门不管,因为钱已经发给你们集体了 你们自己决定 所以才造成了要打官司的现状 目前黑龙江省政府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阿? 黑龙江政府有没有和经济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阿 请提供!有重谢!wo我手机是13845315521 目前的补偿已经到位了 就是我们村的个别人老在纠缠,说不合适!要全部给给个人! 说村集体留得太多了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要集体和个人分配的比例和依据!

给你一个比较完整的答案,这是我能提供的最佳答案。以河北省邯郸市为例:
  首先明确一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是给村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看集体是否安置,如安置,归集体;不安置,归被征地农民。具体数额可参看下列规定。
  其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如你想完全明白,请务必仔细分析:
  一、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四、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邯郸市人民政府(2000)35号文件
  为加快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妥善安排被占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制定如下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如林地、园地、牧草地、水域等)和建设用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土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4、特殊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3、征用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平均年产值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出具的前三年产值的统计资料计算。
  三、如按照前一、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青苗补偿费
  从征地批复下达之日起,有青苗的给予青苗补偿费,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青草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地是附着物的补偿
  1、树木以胸径计价。除特殊树种外,一般树种5厘米以下的每棵按1-5元计算;6-10厘米每棵按8元计算;11-15厘米每棵按10元计算;16-20厘米每棵按15元计算;21-25厘米每棵按20元计算;26-30厘米每棵按25元计算;30厘米以上每棵按30元计算。
  2、果树的计算标准。幼果小树每棵10元;初果树每棵100元;盛果树每棵300元。
  3、苗圃幼苗每亩500元,初苗每亩700元,簸箕柳、桑柳条等经济树每墩10元。
  4、水井补偿费:(1)、砖、石井每眼500元;(2)浅水机井每眼5000元;(3)深水机井每眼20000元;(4)已报废的井不予补偿。井上设备需要拆除的另付给设备拆除费50-100元。
  5、水渠:砖、石或砼结构按实际投资,每年扣除5%的折旧费予以补偿;土渠道按土方量每立方米6元予以补偿。6、坟墓迁移费:每个坟补助20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5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坟墓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7、温室及大棚拆迁补偿标准:(1)砖墙身、砼小梁、盖板或灰渣框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50元;(2)砖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00元;(3)土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或条条竹木混合架、覆盖薄膜每平方米80元。(4)塑料大棚:全棚为钢材骨架、薄膜覆盖全棚者每平方米补助50元;有架无塑料薄膜者每平方米25元;(5)弓棚、中弓棚每平方米20元,小弓棚每平方米10元;
  8、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标准》执行。
  五、其他规定
  请查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相关规定。
  我的邮箱:huojq2005@126.com

还用什么比例呀
作用了谁的地就平分给谁了

看的出,提问者是个好主任!!!
要是别的主任,早独吞了!!!

你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六条来处理.分为3种情况:

1,土地补偿费:

由村委会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

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2,安置补助费:

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我的法律意见:

1,土地补偿费,如果没有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分发给村民个人!!!

必须存放在专门帐户,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

2,安置补助费:看具体情况下发或控制或买保险,主体必须是被安置对象.

3,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必须全部下发给所以损失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这里不存在比例问题,集体补偿款应该按照性质(以上3种性质)分类或下发,或控制,或买相应的保险.

还有你们当地的县市地方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抗省里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制定)或规章(省政府制定).这里指的是任何县市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款不得对抗<<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冲突的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附带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 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安置补助费给被征地户,土地补偿费归集体,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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