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大学世界排名: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2 18:28:13

物权只限于 物品
债权 可以是财物

1、支配效力的有无

物权有支配力,由于物权的客体为实在物,确定物,所以其客体能被物权人所支配。而债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未来行为,基于对他人人身和行为不得为支配的法理,债权人无法对其为支配,因此,债权不具有对客体的支配效力。

2、权利利益上的区别

分析权利及权利间的区别,不可忽视的是权利利益的问题,因为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关于二者的关系,耶林氏认为,权利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通说认为,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⑶本文将依据通说分析物权与债权在利益上的区别。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所谓“支配其标的物而受其利益即系物权的特定利益,由于对物的支配是权利主体的自为行为,并且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确定物,现实存在的物,因此物权的利益应是确定的,即利益归属应是确定的。而债权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为特定给付“,即系债权的特定利益,前文已提到债权客体-给付具有未来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债权的特定利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基于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可知利益方面的特征是两者的根本特征。

3、排他性问题

这里所说的排他效力,仅是指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如果允许内容相同的物权同时存在,势必发生利益冲突,使利益的归属变得不确定。对于物权人来说,其利益就成为不确定的了,这就违背了物权利益确定性-这一物权的根本特征。因此,不能允许内容相同的物权同时存在,物权必具排他性。内容相同的债权同时存在也会发生利益冲突,使利益归属不确定,但这仍然符合债权利益不确定的本质特征,对债权的本质没有任何改变和损害。因此,应允许内容相同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

4、物权优先于债权

由于物权利益的确定性,债权利益的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从价值判断方面还是从逻辑推理上来说,都应该优先保护物权,使物权优先于债权。从逻辑上来看,物权对具体案件中的标的物的利益是确定的,即标的物毫无疑问的应当归属于物权人;债权对标的物的利益是不确定的,即标的物只是可能而不是确定的会归属于债权人。那么当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物权人对标的物的确定的所有,使债权人对标的物的不确定利益变成为确定的不能实现,这完全符合法理逻辑。从价值判断来看,物权人依据物权可以也应该认为,标的物确定的归属于自己,而债权人依据债权只能认为其可能获得标的物的利益,这样两相比较物权人应首先得到保护。

5、物权与债权的对世性问题

物权具有对世性,是法学界的共识,在此不必过多讨论。而债权的对世性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债权不具有对世性,即债权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第三人侵害债权不能成立。造成这种认识的主要原因是:物权的标的-物是现存物,以有形形体表现于外,使得物上存在的物权易于公示,能为他人所知。而债权的标的-行为是债务人的未来行为,是非现存的,看不见摸不着,这就使得其上设定的债权不便于公示,不易为他人所知,对不知债权存在的人不能认定侵权。于是,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笔者认为,债权不具有对世性的传统认识是错误的,债权对已知债权存在的人是有对世效力的,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成立是有正当法理基础的。

6、物权与债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

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是从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方式方面而言的。绝对权是指不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有权利人合法支配行为即能实现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为特定积极行为进行协助才能实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