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模型店: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认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14:56:22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特点

  (a)公民的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合宪性的依据;

  (b)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中权利体系基础。公民的权利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

  (c)公民的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最低限度的权利;

  (d)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做人的资格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本身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就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

  (e)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国际性。在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共性,决定了基本权利是相通的。因而,尽管一国与另一国的国家制度不同,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形式上也会有许多相似之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国际化已成为历史发展趋势。

  正因为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世界各国一般都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表述,并加以保障和实施。所以,人们往往把公民基本权利称之为宪法权利。
  注释分类法,即依照宪法本身的权利体系对基本权利进行分类。
  (a)十分法
  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采用此种分类方式: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权利和自由
  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的权利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b)四分法
  魏定仁教授主编的《宪法学》为:
  参政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经济和教育文化权
  特定人的权利
  王红教授主编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为:
  平等权
  人身人格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社会经济文化权
  (c)五分法
  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与信仰自由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
  (d)六分法
  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
  等权
  政治权利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社会经济权利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e)八分法
  俞子清主编的《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修订版:
  平等权
  政治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特定人的权利
  从建国以来宪法学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分类,依照宪法本身的权利体系进行分类,各有不同。主要原因是尚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建立分类标准和系统说明有关。
  本文采用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宪法》一书的六分法,即:
  平等权
  政治权利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社会经济权利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我认为,其实上述六分划分模式。仍可进行优化:
  平等权——是衡平性权利,具体包括:法律平等保护权、禁止差别待遇权(将一些特定人的权利包括进去)、公平救济权(包括物质帮助权、国家赔偿权、国家补偿权);
  自由权——精神、意志及其表达权,个人主张性权利。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三类,具体包括:
  (a)政治参与权(依照政治参与的程度来划分),具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
  (b)精神与信仰自由权(依照追求精神满足的方式来划分),具体包括信仰自由权、意志表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受教育权、文化活动自由权、科研活动自由权;
  (c)人身及与人身相关权(人身保护),具体包括人身权、人格权。
  社会权——生存状态权(人的生存状态保护),具体包括财产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等。
  上述三分模式,从形式归类来看,权利属性清晰,能对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进行充分说明。从权利实现方式来看,平等权、自由权和社会权,既可救济,又具可诉性。从基本权利的发展角度看,符合公民基本权利的演进的路径。
  基本人权与人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

  其相同之处在于:基本权利和人权都是个人主张的权利,二者在内容上也有重叠的地方。

  其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人权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人权产生于17、18世纪;而基本权利则经过了权利宣言、政治宣言、政治纲领之后才最终获得了法律地位。从实征的角度看,它首先获得刑法的承认,然后,作为约束国家权力的实证法的原则——人权在美国和法国革命中得到承认。其后继《弗吉尼亚权利宣言》,人权才获得了基本权利的地位。

  二是,二者的表现方式不同。人权是应然层面的抽象的权利主张,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实定法承认的权利。人权主要是基本权利的道德表现,它是基本权利获得法律地位的道德基础和思想根源;而基本权利则是人权实证化表现形式,也即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法律表现。人权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表明其为某一国家或者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张和宣示,如《独立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其表现方式通常是一国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制宪机关经过制宪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文件。

  三是,二者的主体不同。人权是普遍的权利要求,其主体和适用的对象是所有人,而不论其居住在哪里,是什么年龄、性别,有无受过教育,财产状况怎样,持有何种宗教信仰,也就是说人权是在所有时间和所有空间都有效的权利主张和要求,带有普遍性。基本权利则不然,通常情况下,其享有主体是特定国家的公民,是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四是,二者的内容不同。人权是人所主张的权利,其内容随时代变迁而加大,其在时间上的易变性和空间上的开放性都高于基本权利,人权的内容和范围大于基本权利。与人权相比,基本权利无论在时间上的变化和空间的开放程度方面都低于人权,虽然基本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总体而言,其内容较之人权而言,则相对固定,且其范围也小于人权。

  五是,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人权仅仅为某一国家和群众的政治宣示,故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如《世界人权宣言》等,并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基本权利则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民主法治国家为了落实或者实现基本权利,都设立了相应的权力分层机制,实行政治与审判分离,由法院或者中立机构承担审查政府行为的合宪性,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人权则不具备这样的法律属性。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的意义

  1、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宪法同时创设有关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其终极的价值取向也就是维护协调并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宪法调整个人与国家或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或公共权力自身之间的关系,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个人相对于国家或公共权力的权利。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在人的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基本权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具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权,则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变为现实的具体的基本权利,具有间接的效力。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对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主体的某一部分基本权利作限制是必要的。如战争状态、紧急状态。

  但限制人的基本权利须有以下条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律具有合宪性;有明确的公益目的;对特定的基本权不得限制;不能侵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

  1、平等权

  (1)平等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

  平等权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其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等。

  (2)平等权的产生及其内容

  资产阶级的平等权是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自由、平等”是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最有影响力的口号。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此之后,几乎所有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平等权。

  二战之后,人权保护被纳入国际或跨国组织的保护领域。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

  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对平等权做了规定。

  外国宪法平等权的内容还有:(a)男女平等;(b)民族平等;(c)党派平等;(d)阶级平等;(e)法律的平等保护。

  (3)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的规定

  (a)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b)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c)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d)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e)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f)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g)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概念和作用

  选举权是公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的展开形态,形成罢免权,是指罢免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没有利益就没有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选举权是具体的权利,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确保政府向人民负责的主要手段。(作用)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限制:年满18周岁的公民;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剥夺: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故意杀人、强奸、爆炸、贩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刑法第56条,另根据刑法第5条第1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行使:精神病患者。(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5条)

  (d)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停止行使:被羁押期间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以及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4条)

  C、我国现行宪法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A、言论自由

  (a)言论自由的概念和作用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对民主宪政极其重要。因为,人民如不了解政治的实际运作状况,就无法对政府进行监督。就有可能使“人民主权原则”落空,正是言论自由,社会公众知情,才能正确行使选举权和监督权。言论自由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b)言论自由的限制

  言论自由的限制方式:

  事前限制——演说前受国家机关的干预和检查;(事前预防)

  事后追惩——言论不经事先检查,而表达者一旦违法,则依法制裁。(事后追惩)

  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

  言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构成诽谤;

  言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猥亵和淫秽言论,违反善良风俗;

  言论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

  (c)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B、出版自由

  (a)出版自由的概念及作用

  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文字表达为形式,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

  出版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具有政治监督和信息传播功能。

  出版自由较言论自由影响大。

  (b)出版自由的限制

  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

  设立严格的许可制度;

  设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实行事前审查制度。

  (1997年1月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自由的限制范围:

  a、反对宪法确立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c、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e、泄露国家机密的;

  f、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传统的;

  g、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h、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出版管理条例》的第25条规定)

  (c)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C、结社自由

  (a)结社自由的概念及作用

  结社自由是指特定的多数形成具有共同目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自由。

  结社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宪法规范所指的结社为非营利性结社,特别是政治性结社。

  结社自由的作用:

  结社自由是民主宪政可缺少的条件。人民通过结社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这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

  (b)对结社自由的限制

  社会团体的成立 → 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社会团体的活动 → 实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监督管理制度。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c)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D、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a)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概念及作用

  集会——是指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一定场所聚集形成临时性的集合体的活动。

  游行——是指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广泛地向世人陈诉或宣明一定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场所行进的活动。

  示威——是指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露天场所或道路上以游行、集会、静坐等方式,对特定对象诉求意愿,提出抗议或表示支持等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的作用:人民通过各种各样的集会

  、游行、示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这是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

  因为,民主宪政制度是基于“多数决定原则”来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的,这就有可能漠视少数人的正当权利要求,或者产生“多数压制少数”的现象。如不给这一少数人或弱势群体表达愿望和要求的机会,则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积累或为巨大的破坏力量。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是一个国家中必不可少的“减压阀”。

  此三项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与政府进行沟通和表达意愿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b)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集团性的行动自由,具有强烈的实践行动性质,往往引起国家或公共权力对其的警戒,也须面对一定的限制。

  根据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我国目前对其实行许可制,对其时间、场所、方式、参加等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监察管理制度。

  (c)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外国宪法和国际公约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a)知情权是公民有权了解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政府负有向公民社会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知情权是公民正确判断是非、行使权利的基础。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复决权是指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案或其它议案,交付公民投票表决,以决定其应当成立。复决又分强制性复决和非强制性复决。

  (d)创制权是公民达若干人数,得有权提出关于法律或宪法的建议案。建议案可直交公民复决,或是交议会讨论,如不通过则再交公民复决。设定创制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议会拒绝制定民意所要求的法律。

  3、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即传统宪法学的精神的自由,是指那些与人的精神作用与精神活动相关联的所有的自由权利的总称。

  (1)宗教信仰自由

  (a)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内容上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

  对由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均以政教分离为前提。

  两方面内容:国家不能建立国教;禁止国家机关开展或参与宗教活动。

  信教行为与他人的权利或利益发生互相冲突或对社会构成具体危害时,受到国家权力的限制。

  (c)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文化活动的自由

  文化活动的自由是一种综合的权利体系,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在教育方面体现为受教育权,在文化方面体现为科学研究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

  (a)受教育权: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训练的权利。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按照能力受教育,享受教育机会平等。

  (b)科学研究自由: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非法干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国家应奖励和鼓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c)文艺创作自由:公民有权自由地从事文艺创作并发表成果。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存在,国家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艺创作,做出限制时应注意合理界限。

  (d)其他文化活动自由:指观赏、欣赏、享用文化作品和从事各种娱乐活动。

  (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的规定)

  (3)外国宪法和国际公约对自由权的规定

  (a)身体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自由;迁徙自由;通信自由和秘密);

  (b)思想自由(精神自由;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罢工自由)。

  4、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1)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

  (2)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内容包括:

  (a)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c)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d)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40条的规定)

  5、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是一种复合权利,现在出现了如消费者权利、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新的权利类型。

  我国宪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1)财产所有权: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范围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其他合法财产,投资权、经营权、继承权也在其列。(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的规定)

  (2)劳动权: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具有双重性,也是一种义务。包括劳动就业权、取得报酬权。(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的规定)

  (3)休息权: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力延续的条件,也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权利。一周五日,工作8小时,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等。(我国现行宪法第43条的规定)

  (4)物质帮助权:国外称之为生存权,是指公民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社会和国家获得物质帮助或者因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我国现行宪法第14条、第44条、第45条、第48条至第50条的规定)

  这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包括生育保障权、疾病保障权、残疾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1)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a)提起申诉、控告权(有的称之为请愿权)的概念及作用

  提起申诉、控告权:指公民就某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等。

  提起申诉、控告权的作用:是指人们就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废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公务的事项进行请愿的权利。

  (b)对提起申诉、控告权的限制

  公民行使提起申诉、控告权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c)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国家赔偿或补偿的请求权

  国家赔偿或补偿的请求权: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实现的手段性权利,是具有一般效力的具体的现实的权利。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等。(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3款和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

  参考书目:

  俞子清主编的《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修订版

  韩大元主编的《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0月第一版

  《宪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

  许崇德主编的《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
  摘自春草堂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