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繁荣北街酒店:我该怎样讨回我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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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05年8月7日,原告通过熟人介绍,欲购买仙霞路一老式公房,因被告称该房屋出售方要求欲购方支付2万元预付款作为购房意向金,当时原告很有诚意想购买该房屋,8月7日原告同证人一起去仙霞路117号上海一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向被告支付购房意向金10000元,在付款前原告向被告明确表明倘若购买此房,原告需要贷款20万才有能力购买,然后向被告咨询银行贷款事宜,原告在当日(8月7日)看过被告出示的房产证后,发现该房屋已有23年房龄之久。原告据沪上各大银行贷款范围中,该房屋可能超过银行放贷范围,问及被告时,被告称肯定能贷到20万,并称倘若贷不到20万,10000元预付款全额退还给原告,当时原告就相信了被告,当日被告也没有详细向原告介绍该房的状况,当时原告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没有详细的协议书,被告向原告表示其他细节等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再商量,被告反复推搪称到时只要签正式合同就可以了,还说都是熟人介绍的没有关系的,当时我就认为当中并没有什么书面约定了,当时原告也明确表明万一有什么意外不购买该房怎么办,被告称该房屋委托出售方和他关系很熟的,口头说一定能帮我全部讨回,肯定把我的损失减为最小,然后我付了10000元意向金,被告开了一张预付房款收据一式两份。
接下来被告帮原告去咨询贷款事宜,大概有三个星期时间。期间原告去房屋实地考察,发现房屋存在众多问题,都是8月7日被告没有向原告说明的问题,最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该房屋外墙存在很严重的开裂,房屋内墙均有渗水和发霉现象,随即向被告讨个说法,被告称这是年久失修造成的,不是什么大问题,原告考虑到该房位于顶楼且朝向东面,上海又属东南风盛行气候,该问题严重影响居住条件,这种缺陷是无法弥补的今后肯定会很麻烦,故原告向被告提出不想购买该房了,要求退还10000元预付款,后来被告称该预付款10000元已经交给出售委托方蔡某了,而蔡某称不可能退钱了,于是2005年9月23日原告向长宁区消协投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房款10000元,后来经过调解被告称委托出售方蔡某只愿意退回7000元,原告不服,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协议,没有作过任何书面约定,而被告称该预付款收据作为定金合同,该合同原告认为是无效的,长宁区消协也表示该房屋预付款收据作为定金合同时不成立的,建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既然“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等法院判决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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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不是学这个专业的
所以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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