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请教“宋词”的介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2:21:19
此处“宋词”不是唐诗宋词的“宋词”,而是一个人名,我只知道他的一个作品《扎什伦布寺的黄金》。大家有知道关于这个人的介绍吗?
好像写的这些跟西藏没什么关系啊,有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此宋词即为彼宋词呢?

作家宋词:江苏省作家协会一级作家,著有:《穆桂英挂帅》、《状元打更》、《花枪缘》等。

豫剧《穆桂英挂帅》早已家喻户晓,而去年河南作家梅淑贞在《河南戏剧》杂志上披露了这出名剧背后鲜为人知的"悲剧":50年代,应领导的要求,作家崔炎寿把豫剧《老征东》进行了整理改编,定名为《穆桂英挂帅》。《穆》剧演出后,大获成功,并获得毛主席等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穆桂英的扮演者马金凤也因此一举成名。由于政治上的原因,有历史问题的崔炎寿未敢在剧本上署上自己的真名,而是署上"穆桂英"马金凤与另一位年轻作家宋词的名字。此后,崔因冤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直至1980年12月,才被平反。

现在是江苏省作协一级作家、著名剧作家宋词对此情节大有异议,经交涉未果,将梅淑贞及《河南戏剧》杂志社告上法庭,后又追加崔炎寿等为被告。宋称:《穆》剧系自己对旧戏《老征东》改编而成,由于当时尊重艺人的习惯,将马金凤与自己共同署名作为改编者,此后一直维持原状,也从未有人提出过异议。《悲剧》一文却编造历史,称《穆》剧的真正作者是崔炎寿,自己只不过是"空挂"的,使自己作为《穆》剧合法著作权人的应有尊重与评价权益受到侵害,损坏了自己的形象与声誉,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作者梅淑贞认为:自己是应崔炎寿与《河南戏剧》编辑部的要求,根据崔延寿的口述及其他采访内容写成文章,侵权与自己无关。《南腔北调》(即先前的《河南戏剧》)杂志社认为:《悲剧》发表前经崔等同意,其内容完全取决于崔等提供的素材是否真实,《悲剧》一文的观点属于正常讨论,故原告认定杂志社为侵权人不当。崔炎寿则坚持认为自己是《穆》剧的真正改编者,还要求原告退出四十多年来因《穆》剧所获的物质利益。

受理此案的南京市中级法院查明:1955年2月《穆》剧首次出版时,署名为马、宋整理,宋得到部分稿费。1959年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穆》剧剧本上的署名也为马、宋。1981年7月,洛阳市豫剧团进京演出《穆》剧,说明书上也标明剧本改编者为马、宋。1983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穆》条中称该剧由宋词于1954年改编。1998年3月,《河南戏剧》第2期发表的《悲剧》一文,系梅淑贞根据崔炎寿等口述写作而成,并请崔作了修改。

法院认为,由于诸被告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宋词不是改编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者即为作者,所以宋词应是《穆》剧的合法改编者。但《悲剧》却虚构事实,否认宋词是《穆》剧改编者,客观上降低了宋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宋的名誉权的侵害。作者和杂志社都有责任;崔炎寿作为《悲剧》一文新闻材料的提供者,根据1998年《解释》的规定,也构成侵权。三名被告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各种证据均表明《穆》剧由原告改编创作而成,但《悲剧》一文却通过一段无法证实却号称"记实"的故事,将他人称为《穆》剧的真正作者,从后果来看,确实会发生"许多人对我(原告)是否《穆》剧的真正作者产生怀疑",客观上也"无疑在告诉读者,原告长期以来因《穆》剧所获的评价不应当。诱导不知实情的读者对原告的品德、能力、价值作出否定的判断,降低原告先已经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以宋词以侵害名誉权起诉是站得住的,作者、杂志社和材料提供者主观上都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原告以侵害名誉权起诉,所以法院也只按侵害名誉权案件审理。但本案是否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说被告的行为是否既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时又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呢?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由于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那么任何有损于作者尊严和名誉的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作者名誉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侵犯。例如篡改他人作品,把好好的作品改坏了,就会是双重侵权。但侵害著作权行为应当以"非法使用他人作品"为构成要件,换言之,一个损害作者名誉与声望的行为,如果没有涉及到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不可能同时又构成对作者著作权侵害的。本案中的崔炎寿,尽管一再坚持自己是《穆》剧的真正著作权人,但却从未在此剧上署上自己的姓名,而署名人宋词,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因无相反证明,当然被视为作者,公众长期以来也一直认为宋词就是改编者,因此崔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宋词著作权的侵害。

本案只是确认了否认宋词是《穆》剧改编者的报道侵害了宋的名誉权,而没有涉及崔炎寿是不是对《穆》剧享有著作权,这不是本案审理的内容。如果崔坚持自己对《穆》剧的著作权并且可以提供一定的证据,那么就是另一场著作权官司了。

作家宋词:江苏省作家协会一级作家,著有:《穆桂英挂帅》、《状元打更》、《花枪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