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万高铁 河南段 通车:遗失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2:58:49
我公司在今年2月份认证抵扣联6张,该发票联抵扣联一直未入帐。
后对方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到10月计划入账时,原来希望可以红兰发票对冲。现在发现原来篮字发票的抵扣联无法找到。
由于发票一直未入帐,过了抵扣期限,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似乎无用了。
不知道税务上如何处理,公司可以不用损失。

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发票3个月之内在传递过程中遗失,可凭对方计帐联复印
件认证抵扣,过期(3个月),可以试一下能否以进货退出的方式到税务局办理证明单申请重新开票。对方凭此税务局办理的证明单开红字票,就可以重新开出遗失的发票了

对于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处理应当分两步进行:
一是抵扣税款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增值税征管法律的相关规定,可抵的扣进项税额,必须是合法取得并保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注明之增值税款,未取得或者未合法保留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其相应的税款不得抵扣。若纳税人遗失了进项发票,但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税务处理》(国税发[2002]10号2002-2-1)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则该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纳税人擅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其行为已构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而应予相应处理。
二是对丢失发票行为本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2-18国税发[1998]20号)的相关规定,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该企业丢失发票的行为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