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箱和开关箱的区别:渴求1945年中苏友好条约与1949年后的中苏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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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了解蒋介石时期的国民政府是怎么样出卖自己祖国的,更想了解我们伟大的新中国是怎么样来维护国家主权的,我想通过两个政府的中苏友好条约就能够知道了,但是却没有这方面的资料。望高人指点。可千万要给些真实的历史哦。

真实的两个条约历史资料发不出来,知道真相你会做噩梦的。再加一句,你是愚....民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莫洛托夫 (签字)[3]
  附: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换文 (一)
  (甲)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乙)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4]

百度一下就可以,你非要问别人。但是千万不用相信伪造的中苏加盟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