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市政和建筑区别:欧盟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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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准确越好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目前有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希腊、卢森堡、荷兰、瑞典共15个成员国。区域跨西、北、南欧,面积360万 km2,人口约3.7亿,国民生产总值约6.9万亿美元。相互贸易额达2.2万亿美元左右,占世界总贸易额的43%,成为世界三大经济支柱之一。欧盟前身为欧洲经济共同体,始创于50年代。1992年2月7日,欧共体成员国在荷兰马斯特里签署了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统称《马斯特里赫条约》(或《欧洲联盟条约》),其内容定义为:分阶段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的经济、财政和货币政策,最终于1999年建成欧洲中央银行和使用单一货币;实行共同的外交政策和安全政策,并将实行共同的防务政策;加强在司法和内政方面的合作。

欧盟其实就是欧洲联盟,目的是实现欧洲经济,政治的一体化,来提高世界竞争力,其前身是二战后的荷 比 卢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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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是在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自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建立以来,至2004年5月,欧盟成员国由最初的6个创始国(法、德、意、荷、比、卢)扩大到现在的25个: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捷克。欧盟面积达400万平方公里、人口4.5亿、国内生产总值逾10万亿美元。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欧盟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综合实力雄厚的国家联合体,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世界上一支重要力量。

欧洲联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王国首都布鲁塞尔。1985年,欧盟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确定了欧盟旗和歌。旗的图案是由十二颗金星组成的圆环点缀在蓝色背景上。圆环象征团结。采用十二颗星是按照传统习惯,十二这个数字象征完美、全部、一致,同时又与一年的月份数和表盘上的小时数相符。旗的金星数与成员国数无关,不随欧盟成员国增加而改变。欧盟歌选用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欢乐颂”的序曲,用音乐语言体现了欧洲自由、和平、团结的理想。法国的让ž莫内被称为“欧洲之父”。“舒曼计划”被看作欧盟的出生证。每年的5月9日以“舒曼日”命名,作为“欧洲日”来庆祝。

二、发展简史

(一)成立与扩大

欧共体的成立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九日,在法国总统密特朗的倡议下,欧共体十二个成员国的元首与政府首脑云集巴黎,隆重地举行了欧共体之父让ž莫内(Jean MONNET)先生的百年诞辰,将其遗骸迁入著名的巴黎先贤祠,并把一九八八年定为“让ž莫内欧洲年”,以表示对欧共体创始人让ž莫内的敬仰和怀念。让ž莫内(1888年11月9日—1979年3月16日)出生于法国,其父是酒商。他从小就协助父亲推销酒产品,故经常奔波于西欧各大城市,对西欧各国的情况比较熟悉。后来,他创建了国际事务银行,成为杰出的银行家,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任法国国家计划署署长。他将毕生精力完全献给了欧共体的创建事业。

两次世界大战给欧洲造成了一场空前的浩劫,几千万人在战火中丧生,各国人民受尽了战乱之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俄的迅速强大对西欧构成了巨大威胁。在让ž莫内看来,当时的西欧只有两种选择:不在联合中自强,就得甘心情愿当二流国家。为此,让ž莫内提出:“为了适应世界新形势,西欧必须联合起来”,并建议组织一个“民主的、有效的机构”促进西欧各国团结,相互补充,改变西欧国家经济极度虚弱的局面。不久,他又进一步提出在西欧“建立国际贸易、货币、安全联盟”和一系列具体设想,以应付急剧变化的世界形势。西欧国家痛定思痛,在让ž莫内的“西欧联合”思想影响下,当时一些明智的、有远见的政治家越来越意识到西欧联合自强的重大战略意义。

1950年5月9日,经法国和德国反复商议,当时的法国外长罗贝尔ž舒曼(Robert Schuman)正式提出了欧洲国家煤和钢的资源共同计划。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1952年7月23日生效。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让ž莫内再次提出创建经济目的更明确,范围更广,权力更大的“欧洲经济共同体”计划。当时,让ž莫内大声疾呼:“西欧各国如不淡化国家主权,建立一个共同的经济实体,西欧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平”并亲自四处奔波游说他的新思想,使欧洲经济联合战略不断深入人心。1957年3月25日,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让ž莫内成立了莫内委员会,果断地选择了经济领域,积极构思和策划一个解除西欧国家贸易边界,建立一个商品、人员和资本流通的共同市场并大胆地提出三大原则:其一是在六国间建立资本自由流通体制,创建一个真正的欧洲资本市场,扩大欧共体的投资;其二是强化六国间的预算和信贷政策协调,避免其资本和商品的不规则流通,确保在稳定价格的情况下,提高欧共体经济增长率;其三是创建欧洲中央积累基金,储备六国货币,确保欧共体货币稳定。

1985年,在欧共体成员国不断增加,科技与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新形势下,欧共体主席雅克.德洛尔(Jaques Delors)在征询各成员国政府意见基础上,制定了1992年12月建立欧洲统一市场的宏伟目标,并着手起草其纲领性文件“欧洲联盟条约”。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马约”于1992年2月7日正式签署,1993年11月1日生效。“马约”生效后,欧盟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以经贸联盟为核心的欧共体,第二、三支柱分别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内政司法合作”,其中只有欧共体具有国际法人地位,故对外签署国际协议,仍沿用“欧共体”,但在欧共体内和国际上广泛地使用“欧洲联盟”(简称“欧盟”)名称。

1997年6月17日,欧盟15国首脑在阿莫斯特丹通过了修订“马约”的«阿莫斯特丹条约»,将«申根协定»纳入了欧盟条约,并加强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及司法内政合作。

2000年12月7-9日,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尼斯条约»,在改革欧盟机构的决策机制方面作了一些安排,为欧盟东扩创造条件。“尼约”于2003年2月1日正式生效。

欧共体成立时,在罗马条约中规定:“所有欧洲国家都可以作为候选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之后,欧共体先后完成4次扩大。

1993年6月22日,欧盟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一致通过中东欧国家入盟标准,从而向中东欧国家正式发出了入盟邀请。该标准包括以下三条:

— 具有能够保证民主、法律至上、人权以及保护少数民族稳定的制度;

— 具有可行的市场经济,并能面对竞争压力与欧盟内部的市场力量;

— 能够承担由于入盟引起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同意政治联盟、经济联盟与货币联盟的标准。

1997年7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表了题为《2000年议程》的报告,提出了欧盟东扩战略以及有关入盟申请国的10条意见。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欧盟东扩进程的正式启动。1998年初,欧盟委员会有关东扩的指导性文件《入盟伙伴关系》出台,入盟谈判的各项机制基本建立。3月底,欧洲联盟东扩开幕式在布鲁塞尔隆重举行。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欧盟与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尔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捷克完成入盟谈判的候选国签署入盟协议。2004年5月1日,中东欧10国成为欧盟的正式成员国。至此,欧盟成员国扩大到25个。

欧盟5次扩大:

1973年,英国、丹麦、爱尔兰加入欧共体;

1981年1月1日,希腊加入欧共体;

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共体;

1995年1月1日,奥地利、瑞典、芬兰加入欧盟;

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

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

尼亚、捷克成为欧盟正式成员国。

(二)欧洲统一市场

欧共体成立后,逐步建立了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实行了共

同的农业和渔业政策;建立总预算,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80年代中期,欧共体成员国已发展到12个,人口达3.2亿,作为强大的经济实体,其作用和影响与日俱增。但是,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海关依然存在,各种内部壁垒未消除,真正的共同市场并不存在。随着日、美经济实力的增强,共同体在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及其产业化方面与日、美差距拉大,贸易摩擦不断。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欧洲不统一所付出的代价,欧共体成员国普遍希望建立欧洲统一市场,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振兴科技和经济,以欧洲集团的姿态迎接挑战。

1985年3月,欧共体委员会起草《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提出了建立欧洲统一市场的目标和设想,“使12个成员国分散的市场连接成拥有3.2亿人口的大市场”,“实现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1986年2月,各成员国签署《欧洲单一文件》,决定于1992年底建成欧共体统一大市场,通过逐步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实现商品、人员、资本和服务四大自由流通。文件批准了《白皮书》提出的目标,号召各成员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统一实施白皮书为促进和加速统一市场的建设建议采取的282项政策和措施。282项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 取消边界管制,放活交通运输市场,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

— 消除技术壁垒:

— 协调成员国知识产权法规,使知识产权制度一致化:

— 相互承认学历和专业资格,促进人员的自由流动:

— 大力加强研究与发展合作,促进欧洲科学共同体的建立:

— 增强竞争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竞争基础:

— 开放金融市场,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

— 调整税率,消除财政壁垒。

1990年4月,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颁布了282项指令。至1993年1月1日,各成员国已把绝大多数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商品、人员、资本和服务的相互自由流通基本实现,统一大市场初步形成。

1995年3月26日,对各类人员取消边界检查的“申根协定”在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七国之间正式生效。1997年10月26日和1998年4月1日,“申根协定”先后在希腊、意大利、和奥地利生效。2001年3月25日,“申根协定”在瑞典、芬兰、丹麦、及非欧盟成员国挪威和冰岛正式生效。2004年10月26日,瑞士政府与欧盟正式签署“申根协定”,但尚未生效。目前“申根协定”包括的范围已扩大到除英国和爱尔兰以外的整个欧盟地区和挪威、冰岛、瑞士。

(三)经济与货币联盟

1979年3月,欧共体巴黎首脑会议决定建立欧洲货币体系:

— 建立“欧洲货币单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简称埃居ECU),用于欧共体内部会计、信贷记账与结算;

— 规定各国货币汇率波动的幅度。ECU与英国、意大利货币上下波动幅度可为6%,与其他各种货币之间的波动幅度上下限为2.25%;

— 成立欧洲货币基金。每个成员国将其黄金与美元储备的20%纳入欧洲货币基金,用于成员国的信贷安排。

1988年6月,欧共体首脑会议提出了建设经货联盟、发行统一

货币的目标:

第一阶段:从1990年7月1日开始,目标是在成员国之间实行完全的资本自由流动,并加强成员国之间以稳定价格为目标的货币政策合作。

第二阶段:“马约”规定经货联盟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日起,目标是为统一货币作法律与技术上的准备,建立欧洲货币局,作为未来欧洲中央银行的过渡性机构,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趋同:1.政府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不得超过3%;2.公债占GDP的比例不得超过60%;3.加入单一货币前一年的通货膨胀率不得超过欧盟通膨率最低的三个国家的平均通膨率1.5个百分点;4.长期利率不得超过欧盟利率最低的三个国家的平均利率2个百分点;5.必须加入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

第三阶段:“马约”规定经货联盟第三阶段最早于1997年7月1日,最迟于1999年1月1日实施。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包括:1.建立预算协调机制;2.强化地区和结构政策,促进各国协调发展;3.建立单一货币;4.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1993年11月“马约”正式生效后,经货联盟建设快速发展。1994年1月1日,欧洲货币局正式成立。1995年12月,马德里首脑会议决定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动单一货币,并将统一货币定名为欧元(EURO)。

1996年12月,都柏林首脑会议就《欧元的法律地位》达成一致:欧元将从1999年1月1日起成为欧元国的法定货币,并将于2002年1月1日起进入流通领域,与成员国货币并存,成员国货币将于2002年7月1日退出流通。都柏林首脑会议还就《稳定与增长公约》和《第二货币汇兑机制》达成一致。《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凡放松财政控制、预算赤字占GDP的比例再度超过3%的国家,如不能按期纠偏,应向欧洲中央银行交纳一定数额的无息储金。如在一定期限之内仍不能达标,储金便转成罚款。罚款额根据超标程度而定,最低为GDP的0.2%,最高为0.5%,但经济出现严重衰退的国家可免于罚款。《第二货币汇兑机制》规定,以欧元为基准,欧盟非欧元国货币汇率浮动幅度为上下各15%以内。1997年6月,阿姆斯特丹首脑会议正式签署了上述三个文件。

1998年5月2日,布鲁塞尔首脑会议宣布德国、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爱尔兰、芬兰11国将为首批欧元国;任命威廉.杜伊森贝赫(Willem Duisenberg,荷兰人)为欧洲中央银行首任行长,任期四年。2003年11月,法国央行行长特里谢接替杜,任期八年,至2011年。5月22日,欧元国经济财政部长组成了“欧元11国小组”,负责协调欧元国经济政策。7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在法兰克福正式成立。其决策和管理机构主要有欧洲央行委员会、董事会和扩大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和落实欧元区货币政策,管理货币储备,决定货币发行量,与财长理事会共同制定汇率政策,向欧盟机构和成员国提供咨询等。12月,维也纳首脑会议就欧元区对外代表权作出决定:由“欧元11国小组”轮值主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代表欧元区;由欧洲央行行长代表欧元区参加七国央行行长会议;由欧盟经济财政部长理事会轮值主席国代表欧元区参加七国财长会议,若该轮值主席国不是欧元国,则由“欧元11国小组”轮值主席国代替。2004年9月10日,欧元区财长会议决定设立“欧元集团主席”一职,任命卢森堡首相兼财政大臣让-克洛德·容克担任首任主席,又称“欧元先生”。欧元财团主席将成为财长会议的常任主席,其职责还包括加强与欧洲央行和欧安会的联系,以协调制定与欧元相关的经济政策,并出席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要的国际经济会议,以增强欧元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容克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就职,任期2年。奥地利财长卡尔·海因茨·格拉塞尔被任命为副主席。

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1月4日,欧元进入外汇市场交易。11月8日,欧元区11国财长会议决定将欧元最终取代成员国货币时间提前到2002年3月1日。2001年1月1日,希腊正式成为欧元区第12个成员国。2002年1月1日,欧元现钞开始流通,这是欧洲一体化历史上一个决定性阶段。现欧元已成为第二大国际货币。

(四)科技联合

欧洲是世界产业革命的摇篮,也是近代许多重大科学技术发明的

发源地。但自进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新技术革命的发生和高技术产业的兴起把欧洲抛在了美、日的后面。欧共体在一份备忘录中指出,当今世界上“科技进步已愈来愈成为一个战略性因素”。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必须把科技发展作为一个紧急问题,集中各方面的资源来扭转目前的落后趋势,把研究和开发作为欧洲经济的推动力。西欧不仅需要在政治上联合,在经济上联合,也需要在科学技术上联合。

1985年6月25日,欧共体委员会第350号决议正式提出了“走向欧洲科技共同体”备忘录。1987年7月1日生效的《欧洲一体化文件》用专门条款强调加强研究与发展活动,规定欧共体委员会应该依照其研究与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并协调欧共体的研究与发展活动。其目的旨在加强欧洲工业的科学技术基础,加强欧共体国家高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西欧科技界不断掀起联合研究的浪潮,形成欧洲集团竞争态势。

欧盟科技联合先声夺人,不断扩展。欧盟的科技政策一开始就为欧洲的一体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科技一体化已成为各成员国的科技指导思想。1993年12月11日,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题为“振兴经济,增强竞争力,创造就业机会”的《白皮书》。为解决科研力量分散,经费不足,人员短缺及研究成果转化缓慢等问题,《白皮书》明确地提出了进一步促进欧洲科技联合、建立一个科学欧洲的响亮口号。

从1960年欧共体建成联合研究中心到1973年欧空局成立,科研成果累累。同时,欧共体为了发展和西欧其他国家在应用研究方面的合作,推进西欧科技联合,建立了欧洲科技研究合作计划。

从1984年欧共体第一个研究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到1985年尤里卡计划的诞生,欧洲在高技术领域内的国际竞争能力不断加强,尤里卡这句古希腊语(意思是“找到了”)已经放射出新时代的光辉。

从2000年1月欧盟提出建立欧洲研究区战略建议到2002年第六个研究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实施,欧盟通过研究人员在欧洲的流动,引入欧洲研究事业的观念,集成欧洲优秀研究力量,统合欧盟成员国研究和创新政策,“执行真正的欧洲研究政策”,促进欧盟研究和发展活动的协调开展。

欧盟的电子欧洲——面向所有人的信息社会计划、伽利略计划、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等一系列重大专项计划,规模大、投入强、有力地促进了欧盟的联合自强和科技、经济的发展。

2002年3月,在欧盟巴塞罗那高峰会议上,欧盟各成员国元首与政府首脑一致通过了一项令世界普遍关注的重要决议,即至2010年欧盟的研发总投入要从现在占其GDP的1.94%提高到3%,其中2/3来自企业界。2003年4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出台了关于使研发经费占其GDP 3%的行动计划。这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欧盟科技联合、共同进步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欧盟逐步完善了欧洲科技联合的规章与运作模式,强化了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订了一系列科技发展战略。至2003年,欧盟先后制订了创建知识经济社会、智力资源开发、建立欧洲研究区、技术创新与创业、科学与社会及各重大科技领域的发展战略,决心用科学技术的成就书写欧洲历史上的重要篇章。

(五)一体化建设

欧盟的一体化建设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从1952年由法、德、意、荷、比、卢六国率先组成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到1957年的欧洲原子能和经济共同体;从1967年的欧洲共同体到1993年的欧洲联盟;从欧盟五次扩大到欧盟制宪,欧盟坚定不移地推进一体化建设。欧盟内部建立了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实行共同农业和渔业政策、建设经济与货币联盟、建立总预算和内部统一大市场。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使命是巩固欧盟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不断扩大欧洲自由、安全与司法空间,将欧盟建设成为世界经济、科技强国。

欧洲统一市场的正式开通标志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计划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欧洲经济一体化是包括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在内的、拥有17个国家(法、德、意、英、西、希、葡、比、荷、卢、爱、丹、芬、挪、冰、奥、瑞典)的欧洲经济一体化。早在1972年,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签定了“自由贸易协议”,双方达成了在工业产品方面进行自由贸易的原则。1984年,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又签定了“卢森堡声明”,在总结十多年双方工业产品自由贸易经验的基础上,决定继续扩大和发展双方的密切合作并共同创建“使各国受益、富有生机的欧洲经济一体化”。1992年5月2日,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在葡萄牙的波尔图签定了“欧洲经济一体化协议”。协议共分9章129条款,另外还附有49项议定书和22个附件,共约1500项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基本原则与目标;第二章规定了商品自由流通的基础条例;第三章为人员、劳务和资本自由流通准则;第四章为竞争权利与其它共同条例(国家资助、公共市场等);第五章是关于双方有关“四大自由”(商品、劳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通)的横向关系及相应政策(社会安全、环境、消费者保护、统计、社会权利等);第六章是关于“四大自由”以外的合作(特别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参与欧洲联盟的某些大型合作计划);第七章规定了体制结构;第八章确定了有关减少“欧洲经济一体化”经济和社会不协调的“财政机理”;第九章规定了有关扩大双方合作的领域、协议执行的具体条例及其生效的具体方式。49项议定书确定了众多特殊领域的具体条例,如商品产地条例、农副产品、公平竞争条例、海关协作条例、仲裁程序、与第三国关系等。22个附件涉及到双方在诸多方面所应行使的权利(法律及必要的信息交流等)。“欧洲经济一体化协议”本应与“欧洲统一市场”一起于1993年1月1日同时生效,但因种种原因,“欧洲经济一体化协议”拖至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欧盟开展司法和内政合作。欧盟在成员国间建立了司法、内政事务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的移民和避难政策,联合开展打击国际恐怖活动、犯罪和贩毒的斗争。

² 1996年6月22日,佛罗伦萨首脑会议通过了欧洲警察署组织

公约。

² 1999年10月15日,欧盟在芬兰坦佩雷召开首次有关司法、

内政合作的首脑会议,决定逐步制定共同移民和难民政策,加强对非法移民特别是蛇头的打击力度;扩大欧洲警察署的权限,建立成员国警察局长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确立“司法普遍适用原则”,要求成员国相互承认司法判决,并在2004年前建立统一司法区。

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盟将逐步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理事会就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采取一致通过的原则,在实施具体政策时采用特定多数表决制;欧盟理事会秘书长为欧盟对外政策代表;西欧联盟负责执行欧盟未来的维和与人道主义行动;成立“政策分析和预警中心”,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² 1999年6月,欧盟科隆首脑会议任命索拉纳(Javier Solana,西班牙人)为欧盟首位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并决定于2000年底前将西欧联盟并入欧盟。12月,赫尔辛基首脑会议决定在2003年前建立一支5-6万人的快速反应部队,在北约不参加的情况下,执行欧盟领导的预防和处理危机任务;任命索拉纳兼任西欧联盟秘书长。

² 2000年3月,欧盟理事会设立了政治和安全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总参谋部三个临时机构,于12月转为常设机构。6月,费拉首脑会议决定在2003年前建立约5千人的欧洲警察部队,执行维和任务。11月,西欧联盟召开最后一次部长理事会,会后发表的宣言称,2001年起西欧联盟将正式并入欧盟。

随着欧盟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及在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领域的合作日益紧密,欧盟在国际事务上必将越来越多地用一个声音说话。

(六)制宪

2003年6月13日,经过欧盟制宪筹委会16个月的艰苦工作,新宪法草案出台。6月20日,前法国总统德斯坦在萨洛尼卡峰会上庄严地将这部宪法草案递交给欧盟轮值主席国,希腊总理西米蒂斯。由于宪法草案关系重大,所以在讨论时引起了强烈的争议,。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在许多关键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决定对草案中剩下的技术问题继续进行修改,2003年10月再次召开大会全面审查宪法的所有条款。欧盟制宪工作走完了最艰难的第一步,这意味着欧盟的体制改革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是欧盟一体化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

欧盟宪法草案由4大部分462个条款组成。它重点阐述了欧盟国家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各成员国和国际立法中的已有内容融合。草案的其它条款涉及欧盟体制改革、外交、防务、决策、管理及协调等领域。按照草案,改设理事会主席一职,任期两年半。理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欧盟峰会、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对外统一代表欧盟。此外,欧盟增设外交部长一职,其任务是主持欧盟的外长会议、制定外交政策、协助理事会主席代表欧盟对外活动。欧盟外交部长兼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以保证委员会和理事会工作的协调一致。另外一项重要改革是扩大多数表决范围,从34个领域扩大到70个,重点是司法和警察合作领域。对十分敏感的税收及共同安全和外交政策仍采用一致表决制。草案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欧盟委员会由15个委员组成,任期5年。同时规定,如某些成员国不同意某些决策,可暂不执行,而且成员国在自愿的情况下可退出欧盟,确保欧盟工作正常运行及决策的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12日,欧盟首脑会议就宪法草案再次进行讨论。欧盟15个成员国和10个准成员国的领导人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等问题上分歧较大,会议未能就欧盟宪法草案最终达成协议。欧盟呼吁各成员国加强“欧洲意识”,相信最终会在制宪问题上达成一致,继续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2004年6月18日,在欧盟东扩后25国举行的第一次首脑会议上,欧盟成员国求同存异、面向未来,终于就宪法草案达成一致。会议采取双重多数表决制解决了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依照草案规定,任何欧盟作出的决议,赞成的成员国必须达到55%以上,也就是25个成员国中至少15国赞成才能通过;而且赞成国家人口总和必须达到欧盟4.5亿总人口的65%。另外,还特别规定,如果要阻止或否决一项决议必须有4个国家、人口达到欧盟人口总数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