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研究生院:法律问题~~专业人士必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23:51:02
前几天上法律基础课时老师讲有两种人不能判死刑,其一为怀孕的妇女。问题:倘若该妇女怀的这一胎属超生的,那么是否可以先为其流产再加以判刑?

不可以!!!!!!!!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绝对不行,不必说是超生,更不必说强迫其流产,即使该妇女在判决前自然流产,也不允许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绝对不可以!!!

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例如监狱里的负责人,司法机关人员实行,或者指使他人实行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所以请勿尝试。

不可以~!即使在判决前自然流产,也不允许判处死刑。况且对超生人员强制流产更是违法行为,也是对人权的野蛮践踏。

理论上或者法律上是不可以的!
但是现实社会上。。。

不可以。不论任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