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供电公司:怎么选人大代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1:12:26
我国的人大代表怎么选的?我都20多岁了,还没参加过像美国选总统一样的选举。听说我国是不能直接选举主席的,只能选人大代表,谁能告诉我人大代表是怎样选的?程序是什么?

人大代表分为五级: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级、地市级、乡镇级、村级。其中,后三级为直接选举,可由满足参选条件的公民中选出;前两级为间接选举,由下一级当选的人大代表开会并从中选出。人大代表每五年一届,各地区机构负责直接选举。上一届选举是在胡锦涛同志担任国家主席前。

各级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 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按照农村每88万选1人、城市每22万选1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按照选举程序,无论是哪个政府机构,只能推荐候选人,而不可能保证这个候选人一定当选,那么,政府机构凭什么把人大代表作为条件和奖励呢?按法律程序,它做不到,它不能保证选民意志与政府机构的意志一定保持一致。而现在的事实是,它做到了。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它是怎么做到的?

其实很简单。只要我们回答几个问题,就有答案了。大家是否知道你所在区的人大代表是谁?他是什么时候当选的?上一回选举,你投票了吗?你投票给他了吗?如果没有,为什么没有?投票的时候,你是否了解他?你是否知道你也有被选举的权利?你是否知道你被选举的资格如何获得?如果你是候选人,你怎么让选民了解你,选择你?

如果这些问题,全部或一多半儿的答案都是“不”的话,那么,我们就不用奇怪人大代表可以成为“奖励、条件或待遇”了。人大代表成为政治待遇,这既说明,政府漠视了选民的权利,同时也说明,选民自己也漠视着自己的权利。并且这两者之间,互为因果。

广州萝岗区人大代表选举的一个插曲就很能说明问题。9月15日,广州萝岗区进行区人大代表选举,选举前,一个叫钟越强的选民四方奔走,到附近小区、派出所、医院等地,上门介绍自己,还发动亲友团敲锣打鼓地到社区公开进行拉票演讲,希望本区选民选择他为人大代表。但是,此举很快被居委会和派出所劝停。该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称,钟越强不能作为正式候选人,他所进行的拉票等参选行为“违法”。

他“违法”了吗?其实没有。他没能在有效时间内递交有效的推荐书,使他无法成为正式候选人,但他可以作为非正式候选人参选,并且他也有权利在选区内向选民推介自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助理巡视员杨成勇认为,选民自我宣传可以理解也可以接受,但一定要防止贿选,如选举之前给选民现金或礼品,提示他们选自己,这样就是违法的。可是,他的自我宣传行为却被该区选举委员会、派出所视为非法被叫停了。

他递交的推荐书的确不合规定,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他所在的单位对选举规定一无所知,冒然在十人推荐书上盖了单位的章,而选举委员会也没有想到及时通知他,让他有机会改正。每一次选举,不都是普及选举法,普及选举知识,提高人们民主意识的好机会吗?这些难道不是选举委员会的应尽之责吗?然而,选举委员会不仅没有尽这个职责,相反,还任意解释选民的权利,把本该属于钟越强的权利想当然地视为非法。

制度是刚性的,不是任意解释,任意改变的内容,也不是制度管理者指哪儿打哪儿的工具。那天看到一条新闻,说一对夫妻要去公证婚后财产,规定如果一方出轨,就向另一方赔偿50万。公证处的人开始不受理,说不符合50万太多,没先例。但经过一番说理之后,公证处的人被说服了,就同意给他们进行公证。这样的新闻让人啼笑皆非,难道什么能公证,什么不能公证,没有明文规定吗?如果符合规定,公证处的人有什么权利说不?如果不符合规定,公证处的人又有什么权利点头?规章制度的弹性在某些人眼里,简直就象在弹棉花。

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先选出自己所在区县的人大代表。在由此逐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