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什么意思:谁来承担过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14:17:27
十个孩子去铁路上玩,大家建议去一条正在使用的铁轨上玩,其中一个孩子说这样太危险,提议去边上的一条旧铁轨上玩,但另外九个孩子不同意,于是他们分开了。这时火车来了,而那九个孩子玩得正高兴,根本没听到。这时我就在铁路扳道叉附近,如果扳动道叉,可以救九个孩子,牺牲一个孩子,从紧急避险的角度上来说应该这样做。问题是,过错是由这九个孩子造成的,那一个孩子是没有过错的,凭什么要由他来承担这个过错呢?
请问大家我应该怎么办?(可能没有什么标准答案,请大家广泛讨论一下)

紧急避险本来无所谓过错
有过错的话那就是正当防卫了
作为第三人,摆在你面前的是衡量利益的轻重决定实行那个。
生命权是平等的,此时考虑大多数人的生命权而只能忽略个别人的利益似乎可以认为是正确的选?
因为对于你这个第三人来说,无论是那9个小孩,还是那一个小孩,都无所谓对错的,你要做的就是简单的判断而已

而对那九个小孩而言,他们确实是有过错的。而且如果最终得救。他们的得益也来源于那个小孩的牺牲。此时,按照法理,他们肯定要对此作出赔偿承担责任

问题是,个人的生命一旦丧失了,如何补偿才算合理?

记得我的老师说过一个判例
似乎英国的吧。也可能是美国,我记得不太清楚
主要是三个水手因为海难漂在水上,粮食吃光后,还是没有得到救助,他们就用抽签的方决定牺牲一个人吃他的肉维持下去,结果出来后,那个倒霉的人被杀了,靠着他的肉,他们又坚持了数天终于获救
法官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认可了他们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但却并未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
具体怎么判的,我也有些模糊了
只记得一句很经典的话。大意是:人的生命权至高无上,除了法律,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即使这是为了拯救同等地位的更多的生命也是如此。因为生命是无法用什么标准来衡量的,也无所谓贵贱轻重……

呵呵,具体到你假设的这种情况。我觉得符合我们目前社会认可的可能结果就是。那几个获救的小孩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此而已,应该没有别的可能了……

觉得楼上一位的提问相当精彩,如果一边四个一边五个又如何呢?唉。。。真的很难考虑了。。。
也许人就是因为选择的矛盾才成其为人吧。。。

我也很感兴趣,我个人认为这9个小孩有明显的过错,难道他们的过错要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来承担吗?这样对那一个小孩来说是多么的悲哀,我想这可能就是那种被冤枉的,或者是我说不好,那我想请问如果一边是5个一边是4个呢?

过错在你,你既然知道这十个孩子的讨论,就应该组织他们在这里玩,即便不能组织,也可以喊他们离开。

确实,人的生死很难抉择!

请扳动道叉,楼主既然明白什么是紧急避险,我就不多说了.人命关天的时候,不容犹豫,本案虽是假设,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看,9命>1命,尽管很残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