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斯蒂尔公司图片:我国当前投资项目招标市场存在什么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17 06: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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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管理不甚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立法相对滞后,本文着重分析了影响招标投标的各种内在因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键词:招标投标,标底,商务标,技术标

  0 引 言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制是建筑业改革的关键。我国从1984年开始强制推行了招标投标制,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对改变施工企业过去单纯靠行政手段分配工程任务的作法和促进施工企业由单纯的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相对滞后,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10多年来,建筑市场混乱状况没有得到根治,地方封锁、部门保护现象严重,私下交易,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现象依然存在,行政干预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价值规律,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竞争机制的运行,严重阻碍了招标投标制的推行,使招标投标工作至今仍处于徘徊状态;同时,对招标投标的理论缺乏深入研究,招标程序,评标方式、评标方法还不够科学化、规范化,招标管理机构建设,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亦是制约招标投标制推行的另一个因素。

  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试分析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各种内在因素,就招标投标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1 深化招标意识,严把资格预审关

  招标投标制是建筑业改革的关键。如果没有一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招标投标管理路子,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就很难有生命力,建筑市场很难规范,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的腐败行为也就很难纠正和查处,因此,不断完善现行的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要的。

  “优胜劣汰”是招标投标的主要目的之一。目前的招标投标资格预审,仅限于投标单位法人亲自参加投标时起约束作用,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冒牌投标则起不到任何限制和约束作用。

  建筑市场目前还很不规范,建设单位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个体承包商与国营施工企业相比,由于经营方式的体制上的差别,在市场竞争中,国营施工企业很难与个体承包商匹敌。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个体承包商在取得建设单位的默认后,通过各种手段说服或行贿挂靠到某一施工企业门下,然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投标单位出现(资格预审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鉴),合理合法地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达到了个人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这种冒牌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抑制,而且愈演愈烈,越是大的工程,冒牌投标的可能性就越大。这种现象如果继续发展下去,招标投标将流于形式,失信于民,继而招标投标将走上绝路,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如下对策:

  (1)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强化制裁违法招标。对破坏招标投标纪律,冒牌投标以及其它一切违法案件进行严厉的制裁,杜绝违纪案件的发生。

  (2)加强国营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的素质培养。从目前的情况看,之所以许多大中小型工程出现合法的冒牌投标现象,根本在于有些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经不起个体承包商糖衣炮弹的攻击,心甘情愿为人做嫁衣。因此,建设工程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的素质培养,并对违纪违法当事人一经查实即进行撤职直至开除等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端正企业法人代表的作风,杜绝冒牌投标现象的发生。

  (3)借鉴国外招标投标的成熟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奖罚办法,对信誉高、质量好的企业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对让个体承包商冒牌投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1-3年,这样对提高企业职工的监督意识,增强企业法人代表的法纪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4)补充完善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办法。加强对工程拟承建的项目经理资质审查,以点定面的效果令人满意。

  2 加强标底的管理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前,招标工程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编制的准确与否,标底保密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因此,必须加大对标底的管理研究。

  目前,标底的管理存在如下一系列问题:

  (1)标底编制不正确,保密不力,漏标现象时有发生。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编制。由于建设单位编制标底的力量不足,缺项漏项时有出现,标底的准确性很差。同时由于大多数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都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是因为收受贿赂或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

  (2)评标标底价定得不够合理。目前评标标底价的取定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评标标底价=标底;第二种是评标标底价=(A+B)/2法。不难想象,第一种方法不利于保密,泄漏标底的可能性很大,第二种方法较之第一种方法,在保密以及防止漏标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由于还没有从根本上弱化标底造价对评标标底价的影响达到随机的目的,同样亦存在着漏标的可能。

  解决这些问题可采用如下方式:

  (1)强化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作用,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招标代理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多方面严格考核后成立的,一般技术力量比较强,人员素质比较高,并有一套严格的标底编制保密措施,他们编制的标底一般比较准确,保密性好。因此,标底委托有资格的代理单位编制,能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可防止泄漏现象发生。

  (2)改善评标标底价的确定方法。(A+B)/2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便于计算。但由于标底所占的权数固定不变(占50%),虽然,标底的产生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但是,标底编制人只要事先知道接标人的投标造价,就很容易把标底定在一个让投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中标的造价点上,以至泄漏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现行的评标标底价必须进一步谈化标底的权数。为此,建议评标标底价按下式确定。

  评标标底价=(A+B1+……+Bi)/(i+1)

  式中,A为审定的标底造价,Bi为在标底A±5?范围内的投标单位的报价,i为随机数。式中,由于标底所占的权数不再是50?,而是随着在标底造价A±5?范围内投标单位报价的个数的不同,而随机改变。标底A所占的权重与各有效投标报价的权重一样,所以很难确定一个标底有效的控制范围,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变相泄漏现象发生,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评标标底价的有效报价范围取值小于标底有效报价的取值范围时,可靠性更大。

  3 对评标定标办法实行标准化管理

  评标是招标投标工程中最关键的环节。这一环节直接关系到整个招标的大局,关系到能否公开、公平、公正,关系到由谁中标,也关系到招标投标工作在民众中的信誉。因此,我们每位招投标工作者都不可等闲视之。

  3.1 存在问题

  (1)建筑工程承包分不包死承包和包死承包两种方式。前者与后者不同,可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造价。一般而言,反映到招标投标的报价计分上,如属包死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比标底价低得越多,则加分越多;投标报价比标底价高得越多,则扣分越多;相反,如属不包死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离标底价越近,得分应越多,离标底价越远,扣分越多。但是,目前的招投标管理对上述两种形式不加区别,均采用包死造价的打分方式,而很少采用打靶形式计分,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2)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除个别小工程采用最低报价法评定标外,一般工程招标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议法评标定标。百分制综合评议法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可较好地选择到优秀的中标单位。但是,由于现阶段综合评议法的构成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框架,各因素所占的权数亦可改变,因此,一旦出现行政干预,或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或招投标管理机制出现倾向性,综合评议法的构成因素就会随机改变,权数也相应改变,以至各种合法不合理的“假招法”、“人情标”就会随机出现。

  3.2 解决问题的对策

  (1)改变目前的报价计分办法,根据工程发包方式不同,即包死造价或不包死造价这两种不同形式,分别采用离散型计分形式(适合包死造价方式),或打靶计分形式(适合不包死造价方式)。

  (2)鉴于目前综合评议法尚存在着上述问题,建议建设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从强化招标投标工作出发,召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骨干力量,在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条件下,对综合评议法所涉及到的构成因素以及所占权重做出客观界定,按工程类别和造价等级的不同,分别制定出几套标准的评标定标办法,实际操作时有关各方不再就有关因素进行争论,直接从标准的评定标办法中抽签决定,这样对推动招投标工作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此外,建议改变现行评标定标办法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到投标单位的作法,因为评标定标办法旨在客观地考核投标单位的实力、业绩和信誉,评标定标办法与招标文件一道下发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已不再能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内在实力,而再根据评标定标办法的规定,该骗的骗、该假的假,以至投标文件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因此,为了还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本来面目,建议有关方面改变现有作法,不要再发放招标评标定标方法。

  4 强化实行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评标程序

  目前,招标投标管理的评标程序,除个别地方有所创新、有所变革外,一般均按先评商务标后评技术标的程序进行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的首要原则是要求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我们多采用百分制综合评议法评标,综合评议法中一般商务标的评分是相对固定的,不随人的意志而改变;但技术标则不同,由于施工组织设计等很难量化,必须相比较后才能确定。因此,先评商务标,后评技术标,就很难保证在评技术标中不注入感情色彩,直至改变整个招标投标的格局,给招标投标工作抹黑。

  解决问题的对策:

  (1)投标文件中,商务标文件、技术标文件分开密封,在包封上注明字样,再密封在一个外包封上。

  (2)中小型工程,由于工作量较小,技术比较简单,评标时可将评标委员会分成商务组和技术组,评标工作在互相隔离情况下同时进行,评标结束后两组再汇合在一起。

  (3)大中型、特大型工程招标,由于工程浩大,技术复杂,必须严格执行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评标程序。从而有效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

  5 建立评标定标专家人才库

  目前的招投标管理,评标定标的外聘专家或由建设单位、或由招投标代理单位和招标管理机构推荐,但不管怎样,评标前均可了解评委的具体情况,个人倾向性往往在评标前就通过各种渠道注入到某些评委中,因此,大大降低了评定标的公正成分。

  由于评委是评标定标的主要成员,评委的一言一行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执法、能否公正地选择中标单位的大问题。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制定出一套严格挑选评委专家的办法,把有关方面的优秀人才(如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技术过硬)选择出来,组成专家库,输入电脑储存起来,评标前随机抽选(专家以代号出现),进入评标小组,这样可以比较好地克服“人情标”、“感情标”的现象发生。

  目前,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完成。由于只有一个部门执行,不难想象,如果某个监督人员带有个人倾向,在关键时刻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出现“行政干预”现象,从而会阻碍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加大执法力度,改变一家单独执法的局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司法公正、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从根本上最大限度的抵制评标定标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进入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既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新的形势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其对我国的整个政府管理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我们必须正视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使之完善并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观念有待改变。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为了适应以市场取向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培植资源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进展缓慢,尤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些行政管理观念尚未摈弃,诸如直接干预、微观管理、人治管理等,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相反,许多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如民主参与的管理、法治化管理、自治管理等,又尚未建立起来。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将难以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竞争。因为在市场经济要求下,首先约束的是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市场法则,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运行规则,尽快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清除旧的管理体制、观念和垄断利益。我们要尽快摈弃那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被实践证明已经是过时了的行政管理理念,形成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理念。

其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市场经济要求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尤其是在对外活动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接轨。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中国在加入,-.的谈判中,承诺按照,-.规则办事/即应该按照被时间和实践检验了的、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公认的、迄今为止仍被视为公正和节约成本的国际规则办事,再也不能片面强调所谓的“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过去,我们虽然也宣称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往往是中国化的“国际惯例”,如我国目前虽然也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这样一些国际惯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据国家有关部门对+0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招投标的只有’1,有"21的项目招投标失灵,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我们要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使这套法律体系与国际上的规则相衔接,以便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就目前而言,必须系统地清理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规、规章,必须逐步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第三,我国行政管理的程序有待完善。我国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既缺乏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没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规则。并且在现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公开度低,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的参与性的强弱和公开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参与性,没有说明理由、听证程序,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市场经济需要我们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事,提高办事的效率,真正做到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这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构建完备、透明、适应国际规则的行政程序体系。

第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还不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也比较低,开放市场后,国外企业进来了,要求与国内企业平等竞争,从而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尤其是对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能力,这也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所以说,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为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经济主体,企业的经济自主权是其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政府应将蚕食、侵夺企业的权利还给企业,政府行为的政治价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观历史,国家权力重心下移是历史的潮流和内在选择,其趋势表现为国家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官本位让位于民本位。入世后,中国的这一历史进程必将加快。民主在经济纬度上表现为企业主位,在政治纬度上则凸现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经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强化和实现,必然促使其作为政治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决非仅在经济框架范围,更是政治观念、制度设计及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变革。民主宪政观念下的传统文化改造、构筑民主的生存土壤对我们而言决非轻松,更非过时。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经济民主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运作符合民主的人文关怀,摈除传统体制下的政府行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现代政治行为模式转换。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科学性的前提。广泛、充分地实现民主,汲取社会力量和资源,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为科学性的实现。

其次,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实行市场经济,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仅仅意味着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更意味着政府应在全球视角下解读其管理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政府间的交融、沟通进一步加强。借此机会学习、借鉴它国政府行为所体现出的时代进步意义和科技成果,可以促进我国政府行为的科学性。电子政府与网络政府的迅速成长,行政信息的快速膨胀、政府行为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等都需要我国政府摆脱传统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管理行为。同时,在加入世界统一大市场后我国与世界的交往将进一步加深,与此相适应,政府间交流也应上升一个更高层次,诸如选派优秀的公务人员出国学习、交流,邀请国外优秀的管理专家到我国讲学,加强政府间信息的沟通等。政府行为的科学性体现的是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无关的实践理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进化文明。从政府行为的行政成本而言,科技界乃至政府内部都应努力提高我国行政技术的科技含量。在追求政府行为科学性的过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也是企业化政府、廉价政府的内在要求。

第三,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场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政府行为的法治性是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临的一次严峻挑战。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不仅要符合实体正义的内涵,更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内涵。在法治行政下,社会的主体地位从以往隐性、附从地位上升到显性、主体地位。政府行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诸环节加强法治建设,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和终裁的法治意识。政府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任何对法治的破坏即是对正义的最大讽刺。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应在开放性、全球性的视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更多地与国际接轨,而非盲目自闭地强调特色。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对我们而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构筑社会权利的保障机制,这是政府行为法治性实现的重要举措。

在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济市场化的集中要求是政治民主化、法治化及社会多元化,对政府职能、管理模式、管理观念的准确定位是经济市场化生存的外在需要。从政府行为的民主性、科学性、法治性层面上而言,民主性是灵魂,科学性是基础,法治性是保障。

三、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严格依法行政,将行政行为契合在法律和理性的框架之内。依法行政就要做到既严格地合法行政,又充分地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正当的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第三,加快行政程序建设,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公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并严格实行回避的制度。要切实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事前陈述和申辩,事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重大事项,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须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完备规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第四,完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要完善人大监督,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实行依法报送备案的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力机关必须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能使这种备案审查流于形式。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管理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同时,还必须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通过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互通有无,形成监督合力。最后,要完善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促使行政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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