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得内存条怎么样:电子签名法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影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5 02:03:49

一、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交易

1995年7月,一个名叫杰夫·贝索斯的美国青年在西雅图市郊一栋租来的房子里,以%&
万美元的第一笔投资创业成立了一家网上销售书籍的公司,这就是电子商务的鼻祖,后来赫赫有名的亚马逊书店。亚马逊书店宣告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 —
电子商务的诞生。电子商务自其出现之日起便迅猛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的数据,到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B电子商务和B-C
电子商务)已经达到6153亿美元,并且还在以惊人的速度快速增长。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应运而生。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电子签名,那么电子合同如何签订?电子商务交易又从何谈起呢?因此,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传统的法律文本是以纸张为介质,以当事人的手写签名为认定标准,在长达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中,这被认为是一个极其自然、没有人会发生任何疑问的规则。但是,电子签名的出现提出了新问题:首先,电子签名能不能具有和纸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其次,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能成为有效的电子签名?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带来了法律上的空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相关立法成为必要。因此,电子商务产生不久,一些发达国家就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1995
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签名示范法》,1999年欧盟制定了《电子签名指令》,2000年美国制定了《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日本出台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与特点

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给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经过数年的酝酿和准备之后,我国从2003年4月开始了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并广泛听取了国内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2004年4月2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中间又经过两次修改和审议,最终在8月28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决定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2.
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
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
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
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
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三、《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上网,企业建立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种企业和产品信息;第二个层次是网络营销,企业通过网络来搜集市场信息和商业机会,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第三个层次是标准化网上交易,即包括签约、支付等的一系列交易程序全部在网上完成。现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已经达到第三个层次,而我国电子商务进展缓慢。这里面原因很多,但缺少相关法律保障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没有相关立法保障的情况下,网上签名签约无法进行,网上交易无法开展,企业只好采取在网上沟通信息、然后以传统方式完成交易的这样一种“土洋结合”的方式,使我国电子商务只能停留在企业上网和网络营销的层次,而无法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虽然《电子签名法》已经出台,但是也要看到,电子签名应用要真正铺开还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认证标准问题。从国外经验来看,即使在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电子签名的技术标准在很长时间里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在国内已经有’"
多家各类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这些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标准并不统一,有以非对称密钥加密系统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有以生物识别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还有其他一些标准。这些采用不同标准的电子签名认证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从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环境来说,电子商务发展涉及到许多因素,如网络安全环境、市场信用制度、商业行为习惯等,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还很不完善,电子商务要充分发展起来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期。现在各方面需要做的,是要大力做好《电子签名法》的宣传、推广和落实工作,以《电子签名法》出台为契机,积极引导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使电子商务发展逐步上速度、上台阶,迈上规范、标准化和快速发展的道路。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在电子签名还只适用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今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签名。不仅如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领域越来越宽,应用也越来越深入,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阔。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04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诞生,已经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

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几种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部法律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规定,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也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在网上通行有了“身份证”。专家认为,这部法律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也称作“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

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
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全文

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三)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四)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信产部关于贯彻电子签名法四方面意见:
第一、要把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当作推进信息化和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来抓。
第二、充分认识《电子签名法》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第三、加强和完善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为《电子签名法》实施提供坚实保证。
第四、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电子签名国际立法状况
1、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该法主要涉及“电子签名”

2、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颁布《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

3、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http://oas.hualu.com.cn/KingdeeOAR7/ByLaw.nsf/($ALL)/3A78340265C4722048256FEA00185B4E?opendocument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http://oas.hualu.com.cn/KingdeeOAR7/ByLaw.nsf/($ALL)/8746F0B4C189889148256FEA00186988?opendocument

电子签名法可能滋生新霸王条款
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的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

准备工作不断

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宋玲介绍,该协会为《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2004年11月9日,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组织研发的中国安全电子印章管理应用系统(www.esca.cn)在京宣布开通,国旅集团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和上海中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方通过该系统签署的一份出国考察合同,成为我国首份采用安全电子印章签署的电子合同。

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举办的有关电子签名的培训已经先后进行了3次,探讨了电子签名在运用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作为《电子签名法》的具体监督与实施部门,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的一些工作却有点“后知后觉”。直到3月16日,由信息化推进司牵头召开的宣贯会才正式举行。会上,信息化推进司季金奎司长宣讲了《电子签名法》,国家密码管理局王长喜主任介绍了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季金奎司长在会上表示,下一步信息化推进司还将召开相关座谈会,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了解《电子签名法》,扩大影响。

我国信息化终于“有法可依”

现阶段,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2005年的4月1日对我国信息化建设来说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从这一天起我国信息化终于有法可依。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现阶段,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这位负责人表示,尽管今天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只是我国电子商务历程中一部从局部入手的法律,但是它的诞生却是我国在信息化领域探索法治管理的一个良好开端。

信息产业部蒋耀平副部长日前在一次在讲话中指出,要把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当作推进信息化和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来抓。作为我国专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也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以法律形式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子认证服务业设定行政许可,并授权信息产业部作为实施机关,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的第一部法律。

应电子商务而生服务于电子商务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起草人、国信办法规组副组长秦海表示:“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在法里已讲的非常清楚,在第一条里讲,为了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里并没有讲这是应用在电子政务,还是应用在电子商务的。但在第三条里,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秦海解释,“这表现了两个意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适用范围,我们把这部法首先界定在民事商事动中,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方面。同时,三十五条说,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也就是说,关于电子政务和其他应用,包括电子数据,应该有新的法律来规定。”

专家认为,这部法律将建立良好的网络信用机制和高效的网上交易途径,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网络经济繁荣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电子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根据CNNIC的统计,全国9000多万名网民中,有四成以上曾进行过网上交易。但网上主要的“货币流通”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眼下一般的支付方式是用户登录网页,选择自己需要的服务和商品后,根据提示信息转到另一个支付的网页,输入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和由数字、字母组成的传统密码,来完成金额支付。《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使用电子签名之后,按照目前的技术手段,其加密技术极难破解,无法伪造,因而黑客很难破译。即便黑客知道了你的网络银行账号,也没办法从你的账户取走一分钱。业内人士认为,要破解数字证书的密码,靠几百台计算机需要几个月的计算时间。因此我们可以说《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大大增强电子交易的安全性,保障网上交易者的信心,从而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和网民的参与。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宋玲在接受采访时就欣喜地表示:“《电子签名法》的通过,对电子商务来说真是件大好事。”

今年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一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运用电子商务带动整体经济增长模式的改变,把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到推动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要求将电子商务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温家宝总理提出,用面向全球的宽广眼界,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系列有利政策的出台,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依据、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创造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政府明确提出诚信建设战略思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的方针和目标。电子商务协会建立和制定了行业自律规范,使企业自觉落实诚信交易,以诚为本、以信立根,从而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面临新问题

《电子签名法》出台的初衷就是要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但与国外相关立法比较,该法规没有对电子合同的格式作出规定,特别是没有对电子签名的认证程序以及认证机构与受认证方的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北京邮电大学的一位教授认为,这将可能导致未来相关侵权行为和消费投诉的大量出现,甚至可能又是一种霸王条款。

此外,这部《电子签名法》中没有规定管辖权的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应该由交易甲方、乙方还是认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来裁判?此类问题在国际上已经出现过,同样也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例如在法国诉雅虎拍卖纳粹物品一案中,法国判雅虎败诉,但美国联邦法院认为网站在美国,只要符合美国的法律就可以,不考虑法国的网民可能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因而不承认法国的判决。

《电子签名法》能否催生电子商务新时代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全社会信用体系将逐步完善,个人和公司也会逐渐接受网上交易方式,而不是仅仅在网站上交流信息,而将真正的交易放在网下。

《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他表示,在我国网络信用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保障缺乏的情况下,《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使网上数据电文获得法律效力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网络信用危机,加强了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使得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一个好处就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陈小筑司长认为,《电子签名法》对公司辨别身份真伪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并不能为电子商务解决所有问题,普及应用仍面临瓶颈。据报道,自《电子签名法》通过以来,国内似乎已经涌现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的热潮,但这些并不表明电子签名的应用前景就真的可以一帆风顺。

目前制约因素主要有:国内电子签名的软硬件普遍不过硬,国内真正有实力的认证企业屈指可数,其中很多没有任何国家资质,只是在行业和政府内部使用,而且国内直接提供电子签名技术的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其次,认证标准有待互联互通,在目前情况下,电子签名认证采用的技术标准不止一个,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电子签名的普及应用。

除了法律和技术问题之外,电子签名或许还要面对“心理”门槛。一位有多次网上购物经历的张老师,她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大宗交易我不敢信任电子签名,而像百元左右的小宗交易,又觉得不需要电子签名。

可否开启信用之门

尽管人们对《电子签名法》充满了厚望,但它能否真正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开绿灯不是一个简单的话题。中国政法大学莫爱新博士告诉本报记者,出台的最终文本中没有提到管辖权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应该由交易甲方、乙方还是认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来裁判?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管辖权问题在国际上也还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他继续谈到,类似的难题还有,如何保护电子签名人的个人信息,如何规范认证服务机构的行为等,《电子签名法》要想顺利实施还有待于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

综合目前情况,电子商务的法律完善集中以下领域: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税收、知识产权问题、相关程序法律问题。目前的法律主要解决了信息流方面的问题,包括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信息流的知识产权、信息监管以及资金流的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网上证券、网上银行与物流方面的所有权凭证的转移等没有涉及。

《电子签名法》之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广乾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他表示,《电子签名法》在涉及电子政务时“犹抱琵琶半遮面”。

据悉,《签名法》起草之初,参照了联合国的两个示范条例,包括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而且人大法工委专家论证认为,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只是加密程度的不同,所依赖的原理、技术手段是一样的,不应该人为分割,而且电子政务和商务也是分不开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政府部门在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等,都涉及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应该纳入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应该率先在电子政务方面推广,其理由是“政府部门应该是数字认证的有力推动者,应该是信用建设的先行者”,技术成熟的电子政务,能够为电子商务创设更好的外部环境,但现在的《电子签名法》被人为割裂了。

新法规揭示电子签名百亿大市场
2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35号令,即《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不得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管理办法》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而这只是规范CA(即电子签名,又称数字签名)行业的条件之一。李延昭认为,包括如何通过国家商用密码办公室的商用密码认定、保证安全认证员工数量等条件,都将把绝大多数企业限制在门槛外。“从目前规定的条件来看,只可能有三五家CA企业通过审批,但也很难保证到时候不会出现一大批。”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已经存在的100多家认证机构以及尚在局外的大量资本——意欲在法律规定的过渡期内,重新获取经营资格。

《电子签名法》出台前后,天威诚信马不停蹄地进行着资质准备。就在记者采访李延昭之前不久,天威诚信才进行了增资,使之达到信息产业部规定的3000万元注册资金的条件。在李延昭看来,半年之内,天威诚信以及天威诚信的100多家同行们,面临着“生”与“死”的考验。

“从4月1日至9月31日,是过渡期。”4月11日,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发展处处长王宏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过渡期是指以前的CA公司要通过重新审批获得资格。设定过渡期,原因是《电子签名法》生效之前,国内各种电子签名发放机构已经向全社会发放了上百万份电子签名。这个过渡期之后,未能通过认证的发放机构所发放的电子签名,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过渡成功,以前发放的电子签名随即作废。

“电子签名法是一部开放性的法律,很多具体的细节都没有规定,这需要配套的实施办法来管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下称“CFCA”)总经理李晓峰说,“这6个月的期限,对厂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国内,目前发放的电子签名中,75%发向了机构(企业),25%向个人发放。“每年几千亿元的电子商务交易额,需要电子签名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李晓峰同时表示,目前国内存在的100多家CA机构,绝大部分的注册资金都在2000万元以下。

“将来的市场会越来越规范,对小CA机构来说,可能不是一个好消息。”赵宇楠说,赵宇楠是北京企通互动安全电子印章认证中心项目经理,企通互动是中国安全电子印章中心的成员单位,其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和公安部物证中心合作而成。

《电子签名法》的生效,使得这一市场出现了变化,之前业已形成的大约70多家有资质的CA认证服务机构,最终通过者可能只有一至两家。《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前后,突然冒出来很多做CA的公司。

《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的出台,确定了将电子签名服务更多地实现商业化运作,发放电子签名认证的CA公司们,因此承担了验证客户身份、确保信息体系安全等重要责任,鉴于此,信息产业部提高了CA公司的准入门槛。而在此时突然冒出的很多电子签名机构或者企业,被李晓峰认为是没有弄清楚《电子签名法》的具体方向,有些盲目。

CA们对能否通过审批,显得小心谨慎。“目前这些公司都在做前期准备工作,还没有一家向我们(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的。”王宏说,王所称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指CA们为满足审批条件,对自身必须具备的一些资质的准备。

《电子签名法》生效后,之前已经获得资质的CA企业或者未经审批者,都需要重新通过审批,“包括商务部、国家商用密码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都要通过审批。”

未来市场的争夺

3月29日,北京书生公司成立了书生电子印章中心,准备开始电子签名的推广销售活动。电子印章是以电子签名技术为基础的应用服务,这种电子签名的表现方式,更适宜中国使用印章作为身份证明的传统。书生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印章每个是300元,据此估算,未来市场的容量将至少达数百亿元。

在看得见的利益面前,各路人马已经磨刀霍霍。赵宇楠也承认,目前国内CA机构大多是行业主管机构、地方政府等参与开办的。

一方面,有着庞大的市场容量,另一方面,《管理办法》将迅速清扫目前尚处于混乱期的CA机构,能够进入这一商业圈的企业将不可能太多。对此,王宏谨慎地表示,目前尚不知道可能通过多少家(CA)。

目前很多CA都在想办法筹集资金。而企通互动的调查显示,目前只有CFCA一家能够通过《管理办法》的资格。其他企业(机构)都在针对要求进行改变。

获得信息产业部的审批,就获得了进入这一市场的准入资格,未来市场就在招手。“我们累计投入8000万元了。”李延昭说,到今年,销售收入越来越接近财务持平点。李认为,此时天威的努力更多的是为制定规则,“我们参与了国家电子签名运营CA的行业标准的制定。”

初期是三至五家有实力的CA共同存在于市场,在此之后,便是进行事实上的行业规范争夺,进行不同CA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兼容性的协调。

监管的量度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参与了《管理办法》的前期起草工作,阿拉木斯说,对于电子签名的管理,分为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该放由商业行为操作,另一种则认为,因为涉及身份认证,应该加强监管。最终,《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决定了政府监管只存在于对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的审批过程,而对于身份认证等内容,则由商业化的CA机构去完成。“《管理办法》还不是很细,以后信息产业部还会出台相应的指引。”阿拉木斯说。

据了解,《电子签名法》规定了是由信息产业部对电子签名进行管理,相应的协作管理机构还有商务部、商用密码办公室,已经明确了权属。

《电子签名法》生效前,CA企业要获得资质,需要到公安部网络安全中心、商用密码办公室以及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安全中心等进行相应的检测、申请,该法生效后,审批流程发生了变化。

目前来说,业内对CA监管偏向于商业化的呼声较高,《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也证明了这一点。CA是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它是否有公信力、权威性,是否稳定、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按商业化运作,也应该加强监管。

监管论者的担心是,商业化身份验证的审核,CA能否有完备的管理流程,以及相对等的责任承担,都是一个考验。

《电子签名法》对CA发放电子签名证书时,对被发放人的身份验证审核的相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对企业电子签名的审核发放流程,是很严密的。”李延昭说,天威诚信只进行企业级客户的开发,他认为,目前国内尚无可行的消费级用户电子签名发放的身份审核办法,因此难以开发消费级市场,更愿意通过合作方式,由其他企业进行。

以前公章和单位的人名章基本属于公安部物证中心管理,并且有相应的制章管理办法。但电子印章的出现,则使法律上出现了空白。之前国务院有针对政府内部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其中有对电子印章的管理规定,它没有通过公安部(管理)。

较早使用了电子公文传输的很多系统,都出台了相应的部门内的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对于电子印章,传统印章的管理者公安部也应该发挥重要意见。公安部正在考虑制定电子印章管理措施,把电子印章纳入到管理体系中。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基于电子签名的应用,电商运营得以突破时间、区域的限制,进一步合法经营、维权履约;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外,2019年1月1日,《电商法》正式施行,这不被誉为世界首部专门针对电商行业运营的律法,以电子签名为核心,对电商运营中做出进一步规范,为维护电商运营健康有序做出法律层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