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到保定的物流公司:请问“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8 06:09:25

从法律上来说,“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都作了同样的规定。

  而“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但在日常经济生活实践中经常使用。"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它具备“定金”的担保作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回,只能得到原额;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全部退回。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才决定不购买,这笔“订金”就作为对卖方的赔偿。因此,“订金”也补称为“认购金”“诚意金”。此外,“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金”不具备。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的区别:
  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反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三,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简单说,定金具有惩罚性质,如果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一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回定金,接受定金一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则不具有惩罚性质,有点像预付款,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则订金都应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