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逃生路线:国家公务员制度起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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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

2、英国是公务员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集国家大权于一身,所有的官吏都臣服于国王。

3、在进行了光荣革命以后,重要官员的任命权都被议会中占优势的党派所控制,就有了“政党分肥制”和“恩赐官职制度”。为了革除这一弊端,在1853年,英国明确提出了对公务人员进行考试任用的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务员的考试、培训、考核、奖惩、升降、工资、福利、退职、退休等一整套法律化的管理制度的总和。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1870年英国正式确立文官制度为标志,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在西方,国家公务员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各国具体情况的差异,公务员的界定范围不尽相同,如在英国,公务员是指中央政府系统内除政务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上至常务次长,下至勤杂人员,即所谓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美国公务员范围比英国宽,除和英国常任文官的范围基本相同的"职业文官"外,部长、副部长以及政府部门的雇员(不包括国会议员、国会的雇员及司法部门的法官等)统称公务员; 日本的公务员则包括机关、国会、司法、军队、国立学校、国有化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并纵向划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虽然这些国家在公务员界定及管理中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如: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职务常任;政治中立等。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相对比较晚,党的十三大报告正式提出 "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发展道路。《条例》颁布后,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务院、人事部等先后印发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退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形成比较科学完善的公务员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即发扬了我国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又借鉴吸取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积极成果,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 根据《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指导原则: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主张"政治中立"的公务员制度的本质区别。 + 适用对象:《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对国家公务员制度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中: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 义务和权利:《条例》明确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为规范:2002年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人发[2002]19 号),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规范》从政治要求、思想品德、廉政勤政、秉公执法等方面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规范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内容: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 + 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 +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表 +职 务 非领导职务 级别 +国务院总理 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 巡视员 五至七级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 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 调研员 七至十级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 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 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 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科员 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对于非领导职务的设定,"国发[1993]78号"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1995年,人事部又印发了《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对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审批权限、程序、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 录 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人事部于1994年印发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方法、程序进行细化,强调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务员录用程序为:制定录用计划、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核、录用。鉴于笔试存在难以全面考核应试者各方面能力的弊端,作为笔试的补充方式的面试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面试,可以更准确的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面试的水平和质量,人事部于2001年7月印发了《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人发[2001]65号),对面试的内容、方法、程序、回避、监督、违纪处理,考官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面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 考 核:考核是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依据。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就此人事部于1994、1995、1996年先后印发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人核发[1994]4号)、《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l号)、《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对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的使用(晋职、晋级、晋升工资、奖励、降职、辞退),考核机构等进行规范,并对合理确定考核等次,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调入和军转人员的考核,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等人员的考核作了规定。 + 职务任免:国家公务员任职方式有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职务免除方式有免职、罢免和撤销职务。关于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除《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规定的原则、任免权限、程序外,对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命,还必须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 + 工资福利:"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国发[1993]78号)。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 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动,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共分为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 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经几次调整,目前数额为每人每月23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 退 休:《条例》对国家公务员退休和提前退休规定如下: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 l、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 l、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 除以上内容,《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等))还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 申诉控告等作了规定。 + 从以上可以看到,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虽然只有十年时间,但已经形成一整套制度和法规,建立了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与传统人事制度相比,更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