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学历造假处理:请问:乙有没有合法权利向甲或丙要回那4000元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15:13:12
大股东甲在收取入在他股份下的小股东乙的窿道入股金4000元人民币前口头承诺:亏就亏他的及窿道投产后每月分一次红利(有旁人知晓);收取股金后没有直接写收条,而是叫他的老婆丙以甲的名义写了张收条给乙。但是窿道投产后数月一直到甲与窿道拖离关系,乙连钱影也没见着。此后不久的一天,丙为了稳定乙的情绪,于是对乙说:“乙不用急,这个钱会给你的呢。”乙出于对丙的信任于是回答说“好的。”(至于窿道的其他事情丙未说半点。)此后的几年里,甲在碰到乙时,曾一二次对乙说等到他赚到钱后就把钱拿给乙,乙出于对甲的同情,于是回答:“好吧。”但事实上甲每年都有一定的收入,不久前还买了辆4000多元的新摩托车呢。甲的老婆丙有固定的工作,每年都有10000多元的收入。甲、乙完全有能力支付这4000元钱。乙的父亲丁向乙了解情况后,抽了个时间到甲的住所,但甲不在,丙到是在家。于是丁向丙问了一下钱的事,丙却凶巴巴地说:“甲就是一个空人,这事与我无关。”
请问:乙有没有合法权利向甲或丙要回那4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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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针对此案,乙主张权利,应该讲究点方法和策略.如果按照入股的话,乙将把自己置于不利地位.如果按借款来说,乙则将举证责任踢给了甲,乙的胜诉率会高些.俗话说,既然他不讲究,我就不是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