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器械公司:如何在上海开一家外国公司,要有进出口权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04:45:16
一个外国的朋友要帮忙开一家外国的在上海的公司,要有进出口权那种,流程是什么?该如何操作呢?需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1.外商投资投资程序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均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位于浦东新区内的,由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限制乙类项目,需经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局负责审批。
4.除上述第1、2、3项外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负责审批。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1.编报项目建议书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的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资金、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零部件)、选址、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基础设施配套、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构协调解决。
3.报送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可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的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办理企业代码
凭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向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构申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在3日内,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
6、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投资者在领取被批准证书之日起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凡市外资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0日内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设立外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2.在上海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程序

为更好地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外国企业需要在上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一)提出申请
外国企业可委托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的机构,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文件
外国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及地点等;
2.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由该企业委任的常驻上海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责、代表机构各人员简历及照片。
(三)审核批准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各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上海代表机构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认定确有需要设立的,予以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四)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获得批准证书后,即可携带批准证书及原来填写的申报表和上述四项证件、材料,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及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