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 name is nagat:执行结案中的纠纷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5 22:26:08
此问题已经咨询过,但仍未解决。谢谢关注。
我与被告因债务纠纷,买受了经法院强制执行的平房三间,并于2006年7月25日与被告同时在“结案执行情况通知单”上签字。因被告自2006年5月29日接到房屋裁定至7月25日要从此屋引出自来水一直不能完工,又被法院延期到8月7日,之后要求法院去执行。引水仍未完工,而且室内原有固定设施被拆,室外多处有纠纷。拒交房产证。执行法官拒不到场,说此案已结。(签字前,法官口头答应8月7日出面解决此事。)
问题是:
1、强制执行要回房产证是本案的延续还是另案?
2、关于室内外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律依据。
A.被告借我前墙搭建的房屋,却限制我开窗。这样合理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B.我东墙外(与被告房屋不发生关系位置)与邻居有间隔一米的空地,被告要强制做为厕所,这样合理吗?
3、如果接受结案,是否应按评估报告书所列物品一一清点后才算交接完毕?(因为现在部分设施已被拆除)
4、如果执行法官、法院坚持不再受理,我该怎样行使我的权利?有什么法律依据?

谢谢了!
执行结案情况报告如下:
1、(被告)三间砖瓦房通过拍卖,由(原告)买受,房屋确权裁定已送达。
2、(被告)于2006年 月 日(未标注日期)从房屋迁出,同时由(原告)接收。
3、关于执行房屋以后出现的相关事宜,执行局不负责处理。
4、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案件执行完毕。
5、(被告)在2006年8月7日前将房屋自来水管道接完,否则责任自负。

此报告无公章 执行人员名章

依据最高院的《执行规定》108条规定:执行结案只有下面四种方式: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你所说的《执行结案情况报告》如果是在房产过户之前就签订的话,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执行完毕的情况,这是不正常的。如果是法院的人叫你签的,那么给你造成的损失法院应当承担责任。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赔偿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房屋里的其他设施属于房子的从物,应当与房产以前转移给你,况且这些东西都已列在评估报告中,更应该视为执行标的。法院如果不能把这些东西执行到你的名下,现在也不采取措施停止他人的妨害,那么法院是有过错的,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依据同上。

你说的室内外纠纷中的A、B项,不属于原案中的纠纷,应当另案起诉。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