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选林湘萍演寸心:记者是不是可以强行采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0 12:24:53
记者强行采访是否合法?

采访是记者的权利,而不是权力,因此不具有强制性。被采访者可以拒绝。
但如果采访的是政府机关,并且属于政务信息公开的范畴,政府机关不得拒绝,否则记者可以提起诉讼(这在上海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中有规定)
如果采访的是个人,个人有权拒绝,记者强制采访或偷拍偷录是侵权。
但如果被采访的事项涉及违法事件或其他重大关于公共利益的事件,记者强制采访或偷拍偷录,不算侵权

  记者没有强制采访权。公民享有隐私权, 从一般公众的角度讲,也没有义务必须配合记者采访。
  在我国,至今“采访权”法无明文,它没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等。新闻工作者是公民,他们和他们所在的媒介单位的工作是服务并从属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是为了满足公民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才拥有采访自由的权利的。
  我国的立法趋势,是把新闻工作者视为普通公民的,例如关于法庭中记者权利的变化(从允许摄影到不允许摄影)、关于证券法中记者地位的变化(从认定为内情人到否定其为内情人)等等。记者不是享有行政、司法特权的公务人员。记者作为公民享有权利,同时也就受到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保护,但这种保护适用于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于妨碍公务罪。如果认为记者在采访中受到殴打,打人者涉嫌“妨碍公务”罪,这在法律认识上是有误的。
  采访要受到指导思想、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限制。另外还有一个很大的限制,这就是被采访对象的权利的限制。记者要尊重被采访对象的言论自由权、通讯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不得干扰工作、不得侵犯私生活领域、不得公开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等等。《中国新闻工作者新闻道德准则》规定:“通过合法的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现在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相当程度是党和政府的某种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很容易使记者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自己手中也握有什么“权力”。已有人提出采访权应是“权力”之权而不是“权利”之权,还有人主张实行强制性采访,要求对于记者的调查采访,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拒绝、抵制、隐瞒。这都是将记者的“权利”变成了“权力”。隐性采访中的偷拍偷录,甚至通过直接体验犯罪行为来取得第一手材料,使得记者拥有了像警察一样的权力。这样做,至少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警察经过批准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他们取得资料是为了办案,因而是封闭的,本身带有保护公民私权的性质;而记者的目的是为了公开,记者采取行动的后果,有可能取消公民任何自我保护的防线。如果媒介上经常不断地出现偷拍偷录的镜头,即使是主观上是为伸张正义,从长远看,也可能会使其他公民失去私密感和安全感,这种潜在的社会效果要思考。
  就此,需要提出记者工作是不是专业的问题。恐怕任何一位记者都希望外界承认自己的工作是一种专业。如果记者工作是一种专业,那么,这种专业不仅是写写稿子,新闻稿是各种文章写作中较简单的一种,专业水平是有限的,最能体现记者专业的,就是想方设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取得新闻。这就是你的专业!你得不到需要的东西,就是你不够专业。私家侦探查不出线索,只能怪自己的专业水平不够,怪当事人狡猾会被嘲笑的。那么,记者采访不到需要的材料,就能怪当事人不配合吗?亮出记者证,对方必须回答,这是谁都会做的事情,无论如何算不上一种“专业”。
  当谈到记者采访权的时候,也要想到与采访权利相对应的责任或义务是什么,这就是尊重被采访者的权利。以正当的方式采访,能够让被采访人不拒绝采访,愿意与记者交谈,并且谈出记者需要的东西,这就是记者的专业工作。

不可以的,有权利拒绝被采访,当然你也不能以暴力拒绝的

不可以的,有权利拒绝被采访,当然你也不能以暴力拒绝的

不可以,被采访人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