痘痘是挤掉好还是不挤:民法通则里对失踪和死亡的规定的不理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3/29 00:02:24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
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
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 那下落不明2年 到底是宣告死亡还是失踪?所指的以外事件是什么概念?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这个问题主要是对于这两个法条的关系问题。
宣告失踪,法律规定必须要“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就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有两种情况,(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也就是说,如果仅是下落不明满2年未满4年,只能宣告失踪而不能宣告死亡。但是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是意外事故造成的,那么即使只满2年也可以宣告失踪,还可以宣告死亡。
此外,在意外事故中,公民下落不明,如果经有关专家鉴定不可能生还的,宣告死亡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公民下落不明而且经有关专家鉴定不可能生还,那么即使未经过2年也可以宣告死亡。

楼上说的都不怎么正确,如果同时满足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条件,那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申请失踪的法院按失踪处理,申请人申请死亡按死亡处理,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法院不能自行宣告失踪或死亡。意外事件就是超出人预想,无法预料,不能有自身意识左右的事件,比如地震,海啸等!

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但在意外事件中失踪满2年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遭遇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客观事件。

一般地说,下落不明两年只能宣告失踪.意外事件是指突发事件,比如说,地震,空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