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用自发热袋:这样荒唐的契约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5 23:52:59
女朋友分手了,要求每个月支付她1000块钱,作为精神损失和以后她可能不结婚而用于领养小孩、养老等。(无限期)
我因为确实做错了伤了她的心,不想她因此想不开。所以虽然觉得很荒唐,当时还是答应了她,签一份契约内容大概如上。想请求法律方面的专家说一下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契约(按过手印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天我反悔了去上诉,有多大胜诉可能???
因为关系重大,我希望有专业的引述,不要主观推断,回答好的另有加分。谢谢!!
另:当时女方之前是要自杀,我确实没办法,不想把事情闹大。
我觉的很冤~

1。这谈不上不公平,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并不违法。

2。但是,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的话,你并无义务支付此费用,所以,实质上这应该是一个赠与合同。既然是赠与,是以履行为生效条件的,对未履行部分,你可以拒绝履行。

3。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属于受胁迫情况所所达成的协议,也可以起诉请求撤销。

这没法律保护的

依据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另外,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你去上诉的话获胜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们的合同属于赠与合同
据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你以后如果反悔可以不再履行合同。
另外,此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不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你们的这个契约是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
契约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谈不上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应当认为有效。
当然,这实在你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的,如果有一天你的经济状况恶化,那么可以请求终止该契约。

赞同北京杨文战律师的看法。
很远很远王国同志认为“赠与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显然错误。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只不过是单务合同。
单律师的意见一本人表示赞同。即你可以单方面终止这样一个赠与合同,等待对方起诉。而对方起诉的胜诉希望就不是很高了。
至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恐怕不好判断。“显失公平”往往是在双务合同中才会出现,即一方的给付与另一方的给付不成对价。这个赠与合同似乎难以认为有所谓显失公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