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牙后牙洞长肉芽图片:一道题,帮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02:13:33
A.B.C三人,在沙漠中行走,A和C有深仇大恨,B和C也有深仇大恨,A和B都想谋杀C,A在C的水壶里放了剧毒,B并不知情,将C的水壶底部扎了一个孔,水流完了,C在离城市一公里时渴死了,法官怎样判A和B的刑?

这是美国法学教科书中一道最经典的案例
没有正确答案,A和B都在一方面害了C,在另一方面又救了C~

A污染环境
B破坏公物

如果说A是凶手,可C是渴死的,跟A下的毒药无关。如果说B是凶手,B把毒水从C的水壶里排掉,延长了他的寿命。要是没有B,C一喝下剧毒就会死亡,而不可能坚持到晚上。如果C早点儿赶到营地,他就不会死,那B就成了他的救命恩人。
社会学家以此为例,指出法律的局限性。从伦理道德角度看,A和B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罪,而从法律角度考虑,不同的陪审团和不同的法官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
这个问题确实很有趣,如果用我国现行刑法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这个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A与B都是凶手,他们都犯了故意杀人罪,不同的是A属于犯罪未遂,而B是犯罪既遂。这是因为,A和B主观上都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结果C也死亡了,这些都是没有争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A、B的杀人行为和C死亡这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B期望C因为缺水而渴死,凿破了C的水壶,而C也正因此而死,这当中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和结果相一致,因果关系也是成立的,因此B要对自己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C死亡的结果负责,即故意杀人罪既遂。而A是希望C被毒死,他的行为是在水壶中下毒,但这个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被B凿破水壶的行为破坏了,C被毒死这个结果也就不可能发生了。虽然C最终如A所愿死亡了,但A的行为并不是造成C死亡的原因,即A的行为与C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对C死亡这个结果不负责任,他只对自己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负责任,即故意杀人罪未遂。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C早点到营地就不会死,那么B凿破水壶反而成了C的救命恩人”的看法,在法律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B的主观愿望是杀人而不是救人,如果说B杀人的行为无意中也造成了暂时的有利于被害人的结果,那也不是B所能预料和期望的,而B的行为本身又是可能造成C死亡的,所以这还是一个杀人行为而不是救人行为。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

A无论如何都是重罪,谋杀罪!
(若喝了A给的水,C被毒死,没喝而渴死)
关键在于B的罪行,B可以轻判,因B无意中让C晚些死亡,但真正B的行为是无意识救人,本是伤人,并且,C渴死的部分原因也是B造成,所以B也是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