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用地毯:劳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3/29 19:03:06
我对法律不懂,描叙的可能不太清楚,事情过程是这样的:
我在一家IT公司上班,签定劳动合同一年,时间从05年7月1日到2006年7月1日,2006年6月初通知单位辞职的事,并交接完了工作,但在2006年6月24日办理辞职手续的时候公司要求交5000元的培训费.
交5000元的培训费的理由是这样的:
在签合同前,签了一个合同附件(聘用通知),其实合同附件就一张纸,而且就一份,留在公司,我本人没有;我在上面签了字.内容为在公司服务时间为2年.
我在辞职的时候他又拿出一张纸(这在签合同时没有见过)上面写的是:应界生在未满服务期,离职的交5000元培训费.但是进公司没有一次培训:
我想知道,我这5000元应该拿吗?

我们这样来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你和你公司都产生了约束。聘用通知如果是作为合同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约定你为公司服务2年,如果违反的话你是需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的。

其次,公司所谓的“应界生在未满服务期,离职的交5000元培训费”,不能说有这样一纸规定,便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要么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要么另行作为协议形式,双方自愿平等的签订。单方面的规定,并不对你产生约束力。

再者,即使公司“离职交纳5000元的培训费”这样的规定写明到了劳动合同中,产生了法律效力,但按照(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了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用。

注意其中括号里的文字说明:(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也就是说公司要求交纳的5000元培训费,不能是空口无凭,而是需要举证证明其为你培训花费了5000元,且有相应的支付凭证证明。没有的话,是毫无理由向你索取5000元费用的。

因此,你可以按照上述与公司处理该问题,确觉公司以势欺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未实际进行培训,那么不用赔偿,因为合同约定清楚是培训费,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那么就比较麻烦,产生纠纷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