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本月销售收到现金2700,税率4%。应交增值税2700/1.04*0.04=103.8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3/28 19:17:14
这样对吗?

是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到现金是含税的

销售收到现金=销售收入+税金=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税率

税金=销售收到现金/(1+税率)*税率

是的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2700/(1+征收率4%)=2596.15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596.15*征收率4%=103.85

楼上所有的意见在当月销售的货物当月全部收回货款的情况下是正确的,但如果当月销售的货物在当月并未全部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应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要商品在本期内发出,不管是否已收款,均在本期内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本月内贵司发出商品的金额为3500元,其中2700元已收到现金,其余的500元尚未收回,则本月贵司应纳的增值税=3500/(1+4%)*4%=134.62元,就算贵司本月内一分钱都未收回,本月还是需要纳税134.62元.

这样不对,应全额交纳增值税,即2700*0.04=108(元)

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应交增值税吧。只是应交税款。计算方法对很正确

不含税销售额:2700/(1+4%)=2596.15
应交增值税2596.15*4%=10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