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总子女太有钱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4 15:06:50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说

简单的说:
第一,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第三,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债权请求权发生效力,对物权不发生效力,物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诉讼时效期满2年内(此即为除斥期间),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法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撤销权人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

区别:
①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要法定期间的经过。②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③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④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规定。

中止: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6个月呢?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依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多作肯定之规定。就是说,如果所剩时间不是6个月,在理论上还应补充6个月,以免假如只剩三两天的话,权利人事实上很难行使起诉权,起不到真正保护权利人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作用。2年的时效经过1年零8个月,法定事由延续2个月,则还有4个月时效;2年的时效经过1年零4个月,法定事由延续2个月,则只有6个月)
(二) “其他障碍”是指: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3)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三)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
(一)诉讼时效因起诉(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仲裁、破产、申请行政机关解决权益纠纷等,但起诉又撤诉的视为未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起诉又驳回也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诉讼外)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包括承认)而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二)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四)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需具备两个要件: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人持续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而除斥期间的构成要件只有法定期间经过。
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消灭的的是诉权或发生抗辩权,实体权并没有被消灭;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
4、法定期间是否可变。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因此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变期间。
5、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民法设有一般规定,原则上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民法未设一般规定,视个别而定,无个别规定的,解释上得认为自权利完全成立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