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汇报ppt怎么做:法律案列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6 03:21:13
3、某天晚上,刘×去电影院看电影,在电影院门口的拥挤中无意地踩了李×一脚。李×见自己穿的白鞋被踩脏了,出口就骂。刘×好言相劝并赔了不是,但李×仍不肯罢休。他指使同伙王×对刘×大打出手。李×从腰中抽出刮刀,向刘×前胸刺去,王×也从侧面用拳头照刘的头部打来。此时刘×急中生智,顺手一把将王×抓过来堵在自己胸前,结果×李的这一刀正好刺中王×的肺部,王当场不治身亡。
请问:刘×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为什么?

4、甲,男,20岁,某大学二年级学生。乙,男,21岁,农民。甲、乙二人系高中同学,关系较好。甲在A城市一大学读书,乙高考落榜后也来到A城市打工。乙打工期间常来到甲的寝室玩耍并同寝室其他同学混熟。一天,乙向甲提出配一把甲所在寝室钥匙以方便进出,甲碍于情面照办。乙得到钥匙后不久便乘甲及寝室其他同学上课之际,盗走同学现金及物品共折价5000元,乙销赃时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5、李某,男,40岁,工人。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而被判刑10年。刑满释放后,李某以开出租车为生。一天,李某酒后开车为客户拉货,因酒性发作,头脑昏沉,将汽车驶入慢车道撞倒路边电杆,电杆倒下恰好砸在一行路人头上,致使行路人死亡。事发之日,离李某释放出狱不足4年,李某以前被判过刑,这次又以交通肇事罪被捕。
请问:李某是否构成累犯?

3、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避险过当,应以故意伤人致死罪论处。因为王某的行为不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李X实施的,另外他的行为也不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他的行为是为了使自己的人身避免受到伤害,而牺牲了无辜第三人利益,但由于他的行为超过了避险的必要限度,属于避险过当。
4、甲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存在共同故意,而在本案中,甲和乙之间并没有成立盗窃的共同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他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另外甲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寝室其他同学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累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累犯的构成,新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所以李某并不构成累犯。

问得无了,书上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