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950开头电话:求救!!关于“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中“单位”概念的法律鉴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0 15:38:33
求救!!关于“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中“单位”概念的法律鉴定??

我在大学读书的时候,因为身体高烧感冒挂点滴,为了应付考试而头脑发热,请同学帮我考试,导致学校给我一个留校察看处分,这个导致我后来生活和工作寻找都带来致命的打击,现在每次考人民警察进入政审,都不行,原因就是因为学校的一个“十八岁错误影响他的一生”处分。即使我现在表现很好,出色,但是这个处分在我档案里,我很想考警察,为国家的社会长治久安做自己应有的贡献。

问题如下:

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干〔1995〕82号

⑸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

这里的“单位”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

我个人的理解是:

如果上面提到的单位适用于学校,那么学校是一个单位,是教师工作的场所。正如机关单位一样。学校要对教师进行工作,工资,教学、晋级,职称评价等各个方面进行考核,教师要对学校负责。学生是他们工作对象的主要部分。所以,这里的单位不适合用于学生的行为。

请知道这个概念的专家指点我,晚生感激不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⑸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

同情你啊,在大学里什么都可以做,就是考试作弊要不得,哎~~~偏偏你又想当警察,关键是你受到过的"留校查看处分"让你政审无法合格,你应该去找找学校领导,你以前的导员,看看能不能撤消处分.

依照该条规定,即使处分撤消,仍然不行,因为该条的表述为“曾。。。。”,另外你对“单位”的理解纯属狡辩,学校作为一个单位当然包括全体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