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做好销售工作: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3/28 22:03:27
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第一,销售额避税;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八)以物换物;(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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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楼的所说的税收筹划方法有的地方不敢认同:
一、销项部分:
1、税法规定:销售商品除了分期付款合同的结算方式,以合同规定的收款期为收入实现的时间;其他一般来说都是取得货款或索取收款凭证(直接收款方式),和发出货物(托收、预收等方法)。所以说,结算方式不一定会导致纳税时间的不同。
2、随同货物出售的包装物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应一同并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3、加价收入或补贴收入,全都属于价外收入,同第二条所列一样应该并入收入;
4、销售过程的回扣不允许冲减收入;如果是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冲减收入,否则不得冲减收入。
5、坐支或者少汇销售收入除非是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折扣金额,否则很少有合理合法的手段;
6、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2)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3)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利润率);
8、以物易物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交易双方都应该做销售处理。
9、业将自产产品用于福利等应视同销售,售价偏低参考第六条所述
10、第十条属于售价偏低,参见第六条;
11、销售退回或折让必须有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否则不得扣除;
二、进项部分:
八、非应税和免税的部分不能与应税货物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不能抵扣;
三、文章第三部分,基本同意,但是有一前提:必须要合法,否则就不是筹划,很容易被划入偷税的行列:到时候罚款、补税,补缴滞纳金就会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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