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5 21:53:34
这是一道简述题。帮忙告之一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财产权形态。笔者赞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物权中的他物权,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理由: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
物权是“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所以是物权,是因为它具备了物权的基本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土地(即农用地),是不动产。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物,且是特定物(农用地),而不是行为,更不是知识产品,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债权和知识产权的区别。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绝对权。绝对权或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法人、其他组织、公民,而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权利主体(即承包主体)以外的任何人,且包括土地所有人,他们都不得任意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明显不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对农用地进行直接管领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土地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直接享受土地的利益,而无需土地所有人的交付行为,不必等他人的积极协助就能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就在于不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对农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追及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无论受到谁的侵犯,也不论落入何人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可以追及其标的并就此主张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权利受到妨碍或干涉时,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请求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上述四个特征正是物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的全部内容,所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