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埃4打不开:一道法律作业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3 21:44:33
青年某甲与1997年11月25日晚与朋友乙骑自行车去县城,当他俩行至村头时,见丙背一枝猎枪与丁在前面步行,甲乙便高声骂让路,丙丁听到叫骂便躲在路旁站住。甲跳下对丙说:“你背支破枪就牛啥呀!装什么算?”并掏出衣兜中的电工刀对丙进行威胁,逼丙交出枪。当丙不相让时,甲恼怒并上前拽住枪筒欲抢枪,还呼喊乙帮忙。乙听到喊声向前走两步,这时甲丙争枪激烈,争夺中枪走火,正巧击中乙头部,乙当场死亡。
问题: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请详细说明理由)

丙无罪.枪走火击中乙头部是意外事件,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枪走火是因为甲抢枪,正好乙又走近,才造成了乙的死亡,这两个原因都不是丙的过错引起的,所以丙无罪.
至于是否私藏枪支,既然题目里没有具体说明,那么就该认为丙是合法配置用枪的,也无罪.

丙的行为构成犯罪!
但不是你想象地"杀人罪",他仅仅违反枪支管制,属于私藏枪支.对于乙的死亡不付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