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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12 05:28:11
增值税进项税已认定,但未付款,请问本期能抵扣吗?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原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以入库(工业企业)、付款(商业企业)为时限的规定。

因此,对于题中取得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否支付了款项,均应当在该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当月申报抵扣。如果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未能在当月抵扣的,以后月份不得补抵扣。

可以把

应该可以,因为增值税已经在本期实现了,虽然是没有付款,但根据收付实现制原则,应该能低扣。这是我个人的观点,你想好了在作帐。以免出错。

工业企业可以,商业企业不可以,商业企业只有在付款的时候可以抵扣。

一般情况下,开票方是收到款以后,才开发票的,也就是说,必须是有实质的购销行为。你说的情况,不应该影响抵扣、认证,因为你取得了发票,就意味着同时有了付款的责任。

准确的说可以,只要是通过税务局认证后,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