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尘注塑代工:有关法律的几个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19 08:54:23
. 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 村民孟某是个单身,1992年到南方某地打工,临行前,将自己所有的五间房屋委托同村任某代为看管。孟某自离家后,持续6年杳无音信。1998年孟某带着妻儿从南方回来后,看到任某已将自己五间房屋中的两间拆毁,将一间出租,其余两间由任某的大儿子居住,且拒绝搬出。

请问村民孟某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3.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李勇17周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5000元购买陈瑞所有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

(1)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不违反。甲是乙的第一法定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其财产,法律允许。
2、起诉,要求其恢复原状,返还房屋。当然,孟某需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3、
(1)代理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李勇在16岁时仍为学生,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故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无效。但如果其委托人追认有效的话,则代理行为有效。
(2) 如果此时李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仍为学生,则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其父母追认有效,则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