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钢排水沟盖板 强度:在法庭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4 08:22:38
一场官司用的是简易程序,原告提出要对官司过程进行录像。两家电视台来到法庭现场,但被告方不同意进行录像,电视台工作人员说,庭长已经答应他们可以录像,所以不需要当事人同意。于是电视台对那场官司进行了录像。
请问,真的是庭长答应了当事人就无权提出异议了吗?如果不是,那么需要什么程序才可以对官司进行录像?对于不是出于自愿下被录了像,被告方可以怎么做?

1、如果你们的案子是公开审理的话,法院应当提前公告,公民就可以旁听了,新闻记者当然也可以旁听了。进一步来说,经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两家电视台是可以在审判过程中录像的。如果庭长就是该公开案的独任审判员,经过他或她的许可,当事人就无权提出异议了。因此,只有是公开审判的案件,而且是经过经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这2家电视台才可以对官司进行录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12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了特殊情况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进行;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包括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2、如果你们的案子不公开审理,新闻记者何来旁听?那2家电视台也就更不能录像了,即使是庭长答应了也不能。要对录像提出异议,得清楚不公开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可知以下案件为不公开审理的:(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如果符合其中一种情况,被告便可以提出异议,反对进行录像。
3、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本案没用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可以从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出发,对录像提出异议。对于不是出于自愿下被录了像,被告可以向2家电视台作出坚决不愿公开的说明,并要求对录像进行隐蔽处理,阻碍电视台以营利为目的就此事宣扬报道,防止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如果此事已经扩大化了,已经公之于众了,并且被告已经明显受到损害了,就可以向侵权的电视台提出相应的赔偿。

如果庭长是这件案件的独任审判员,那么,经他允许后就可以录像,当事人无权提出异议。
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即只要经过独任审判员的允许,电视台就可以录像。

你好.
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是要由法院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

庭长说什么就是什么,案子中庭长最大了

说不清,理还乱。

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