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铲车配件:国际条约的四个特点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3/29 21:38:33

楼上的,你比较的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吧?汗...

1.国际条约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交战团体等等特定情况下也能成为国际条约的主体.
2.国际条约是以国际法的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
3.国际条约必须以书面方式存在.口头国际条约形式在现代国际法中已经基本销声匿迹.
4.国际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不合国际法的国际条约不成立.

第一,立法形式上,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同时可以以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第二,适用范围上,最惠国待遇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商事关系的人和事方面,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在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的人和事方面。第三,适用效力上,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最优惠待遇,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无需再同施惠方另订新约或再作任何请求。国民待遇施惠方一般仅限于两国之间,而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第四,适用结果上,最惠国待遇要求处于内国的外国人之间彼此权利平等。国民待遇则要求处于内国的外国人同内国人之间民事待遇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