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中国10大城市排名:看看有谁能帮回答这个房产继承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5 19:26:18
案例:胡老汉有3个子女,在18年前丧偶,2年前大儿子因病去世。在去年10月胡老汉也因病去世。现留下一套房子,其在生前已经立下遗嘱,并将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由小女儿继承。现在胡老汉的大儿子的儿子(他孙子)要求得到其父亲的那部分继承权,胡老汉的二女儿也要求继承。。
请问到底应该怎么分啊?
这可不是问题哦,这就是发生在我家的事情。。这分房纠纷一直在困扰大家。。最后一位说得很有道理。去找人咨询过大概的分法和这个相似。。忘记说明大儿子有妻子。。所以这个每人占有产权的部分很有争议。。。

我觉得不是那么简单的,题目说了这是一个房产继承问题所以以下解释不论及其他财产。同时假设胡老汉夫妻的的全部财产就是一套房子。胡妻死后其遗产是房产1/2,因其未立遗嘱,所以此1/2的房产分为4份分别由胡老汉以及他们的三个儿女继承,现在他们所占有的财产分别是胡:房子的5/8,大儿子:房子的1/8,二女儿:房子的1/8,小女儿:房子的1/8。大儿子因病去世后,假设其无妻子,他所占有的1/8的房产应该分为两份分别由胡老汉以及大儿子的儿子(孙子)继承,此时个人所占财产分别是胡:11/16,,孙子:1/16,大小女儿的不变均为1/8。所以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属于胡的房产是全部房产的11/16,而不是全部的房产,他立下的遗嘱效力也仅及于这一部分。所以最后的分配方案应该是孙子:1/16,大女儿:2/16,小女儿:13/16。具体的解决方法可以将房子作价卖掉,然后个人按所占份额分配现金;也可以由其中一人出资将其他人手中的份额买过来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遗产的分配以死者的遗嘱为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多份遗嘱的以公正遗嘱为准。
如果死者的其他继承人在生活上确实存在困难,无独立生活能力,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的时候,也要给与他们适当的补偿。

不用被法条了吧

太简单了,有遗嘱就按照遗嘱分;代位继承和法定继承都是不存在的;除了小女儿,任何人不得继承老人的财产(除非有证据推翻公证遗嘱)。继承法规定:】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章名】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
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
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
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
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
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
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
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
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
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

这个问题其实应该一分为二看:
1)胡老汉的房产应当按照其公正遗嘱,由其小女儿一人继承;
2)胡之其他所有财产,由于生前并未作分配,应当按照继承法,由大儿子的儿子(依代位权)、二女儿以及小女儿共同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由此可以看出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所以如果没有另一份不同的公证遗嘱存在的话,房产绝对是应该由小女儿继承的。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根据《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如果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话,他是可以依法分到一定的遗产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捡漏儿:根据<继承法>第26条之规定,胡老汉之妻去世后,胡妻之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胡老汉不能在遗嘱中处分这部分遗产,与法相悖。